各设区市教育局、各高校:
现将《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教学〔2015〕23号)要求,持续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切实加强创新创业导师库建设,确保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规范有序。
福建省教育厅
2016年8月4日
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进一步促进高校创新创业工作,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活动指导与服务,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传帮带作用,有效指导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的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十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教学〔2015〕23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由省教育厅选聘并纳入省大学生导师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大学生导师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省教育厅对导师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导师资源,开展导师活动,加强导师培训。
第四条 导师在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创新创业宣传、指导和帮扶工作。
第二章 导师的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导师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熟悉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培训、创办或管理企业等方面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以及有资金、技术、市场等资源的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四)有较强的专业基础和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服从相关安排,积极配合教育及相关部门和学校,从事大学生创新创业指导和服务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指导工作。
第六条 导师的遴选主要通过推荐、自荐和邀请等方式进行,填写《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推荐表》,经省教育厅审核、培训合格后确定的,由省教育厅颁发“福建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受聘证书,并在省教育厅官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布,聘期一般为3年,纳入导师库管理。
第七条导师分类
(一)实践型导师。主要是省内外知名企业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科研人员、风险投资人,或具有创新创业实战指导方面经验的人士。
(二)培训型导师。主要是有关部门、高校和单位中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咨询机构专业人士,或已获得创新创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师。
(三)评审型导师。具备一定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具有创新创业大赛评审或者对创新创业项目成果有投资遴选经验的导师。
第八条 导师库实行动态管理,省教育厅根据新报名的导师人选情况每年增加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我厅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一年内无正当理由2次不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和培训活动的,或在一个聘任期内,参加创新创业指导活动时间累计未达到30小时的。
(二)以导师名义,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或从事创新创业导师职责范围之外活动的。
(三)泄漏帮扶对象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之条件的。
第三章 导师职责与服务方式
第九条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根据本地本校开展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实际需求,从省导师库中选择合适的导师人选,主动联系,商谈合作意向,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签订创新创业指导协议,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正式聘任为学校创新创业导师,颁发聘书,聘期一般为3年。
第十条 导师服务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其服务内容如下:
(一)专题讲座。开展创新创业讲座及咨询活动,帮助创新创业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和相关政策。
(二)服务指导。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项目注册、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创业服务指导。
(三)项目论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的评审、论证及跟踪帮扶。
(四)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手续办理、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咨询指导,为创新创业团队建设、培养和文化塑造等方面出谋献策,对创新创业大学生遇到的问题进行指导。
(五)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六)媒体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
(七)政策调研。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政策专题调研,了解大学生的创新创业现状,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政策性建议。
(八)教师培训。帮助培训高校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师资,通过合作交流,提高高校科研人员市场转化意识,鼓励科研骨干教师带领学生创新创业。
第四章 导师考核及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导师考核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定期开展导师考核评价活动,对在创新创业服务指导和帮扶活动中积极主动、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导师给予通报表扬,授予相应荣誉。
第十二条 导师参加创新创业讲座、培训、项目论证、咨询诊断等创新创业扶持活动,邀请单位按市场价格标准或学校财务标准支付导师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 加强导师宣传推介。通过各类新闻媒体,组织推介活动,宣传推广导师工作业绩,定期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讲堂、论坛、沙龙、创客咖啡等活动,搭建导师服务交流平台,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导师俱乐部”,开展工作交流,组织相关活动。通过设立网站、微博、微信等,为大学生提供线上线下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创新创业指导风险由创业者和导师自己承担。导师的指导只作为创业者生产经营、决策时的参考意见,创业者所作出的决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与创新创业导师无关。导师对其辅导对象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所产生的经济、法律后果由创新创业导师自行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导师的选聘、解聘、职责、管理等工作事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教育局和各高校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