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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延长《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有效期的通知

粤科规范字〔2024〕3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规定,经充分征求意见,《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粤科规范字〔2021〕9号)继续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附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1〕9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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