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学生资助工作规范管理,提高资助精准度,建立统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我厅牵头对《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琼教规〔2020〕7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1月1日前通过邮箱或邮寄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给我厅,反馈意见时请注明单位名称(个人请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我们会对单位和个人信息保密。
联系人:陈老师,联系电话:66511337,邮箱:406765573@qq.com,邮寄地址:海口市海秀东路14号教师之家后三楼学生资助科。
附件: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教育厅
2024年10月22日
附件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益国家和我省各项资助政策,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对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学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指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工作流程,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第二章 认定等级与依据
第六条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等级。
第七条 特殊困难等级的认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1.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脱贫(包括稳定脱贫、相对稳定脱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普通高中阶段稳定脱贫家庭学生按第八条进行认定。
2.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口。
3.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在档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4.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
1.经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2.学生本人或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的。
3.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特殊困难”等级条件的学生,其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5倍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一)家庭年收入情况。本办法中所称家庭年收入,是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1.工资性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2.经营净收入。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3.财产净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等。
4.转移性净收入。是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离退休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二)家庭年刚性支出情况。本办法中所称家庭年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1.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医疗兜底以及社会捐赠支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按照有关规定,车祸(由责任方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医疗美容、打架斗殴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2.护理费用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列入刚性支出范围。
3.教育费用支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接受教育产生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课本等学习用品费。
4.残疾康复费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
5.偿还债务支出。家庭因偿还刚性需求首套房贷款、用于购买生产机械和运输车辆的贷款、用于种植养殖和生产经营的贷款,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用于购买非运输车辆的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6.租赁住房费用支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依据租赁合同据实认定(享受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除外)。
7.因灾农业成本支出。以种植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因自然灾害、价格剧烈波动造成的收益损失,依据农业农村等部门出具相关损失证明据实认定。
8.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恢复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9.因赡养抚养产生的必需支出。包含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指用于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费用支出,依据实际分担的费用据实认定。
10.赔偿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行为不当,给别人或集体造成损失而给予的赔偿,依据有关协议据实认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总工会、省残联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厅全面指导教育部门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面指导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省教育部门、省人社部门要与省农业农村、省民政、省退役军人事务、省总工会、省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 各市县(区)教育、财政、农业农村、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工会、残联部门根据工作职责指导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建立本行政区域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附件1),并与农业农村、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工会、残联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确保“特殊困难”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答复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复议请求。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组织制定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负责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建立并向上级教育、人社部门报送本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十二条 各普通高校要健全认定工作机制,成立由校长或分管校领导任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年级(专业或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三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要成立由校长(园长)任组长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一般应包括学校资助部门负责人、资助工作人员、年级主任、班主任代表等,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成立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任组长,成员应包括班主任、辅导员、学生或家长代表等,负责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认定机构职责、人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等信息应在适当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50天(中等职业学校60天)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做调整。
第十六条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要及时提交《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2、附件3),对不按规定且无正当理由超时提交申请的,学校可以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工作部署、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工作部署。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要组织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学生资助工作会议,安排专人对班主任、辅导员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业务培训。
(二)提前告知。各市县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深化学生资助宣传工作的要求,深入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和资助育人工作,确保学生知晓资助项目和申请流程,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监护人)发放《申请表》。
(三)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收支情况的支撑材料。
(四)学校认定。学校根据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审核学生家庭收支情况,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困难等级。学校评议、认定时,除参考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可采取家访电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认定过程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比困和“轮流坐庄”。
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长负责调查了解学生家庭情况,核实学生(监护人)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提出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学校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对学生(监护人)填报的信息和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对象和困难等级,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普通高校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核实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通过评议的方式提出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报送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本院(系)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核准。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核准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五)结果公示。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咨询、投诉方式,畅通反馈渠道。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身份证号码、学籍号、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学校应及时回应师生、家长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对于师生、家长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经调查核实需要调整的,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学校认定材料按学年统一建档、分类整理成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财政、农业农村、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农业农村、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工会、残联等部门要为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实认定工作提供必要依据和支持。
第十九条 各级教育、人社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确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监护人)申请学生资助时,应主动、及时、如实按相关要求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如发现并核实学生(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获得资助的要取消相关资助,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规范的部署、告知、申请、认定、公示、建档、报备工作流程,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规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重新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并对照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提供的信息进行排查,对本校脱贫(包括稳定脱贫、相对稳定脱贫、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学生和其他低收入人口等学生进行政策宣传、引导,对于自愿放弃受助的,要查明原因,由学生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以监护人为准)作书面说明并签字,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市县(区)教育、人社部门下达有关学生资助项目指标的重要依据。学校应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和指标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合理确定学生资助项目的资助对象和等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试行,《海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琼教规〔202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海南省XX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2.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院校)
3.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幼儿园、中小学校)
4.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附件1
海南省XX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填报时间: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学籍号码 |
就读学校名称 |
年级 |
班级 或专业 |
户籍 所在省 |
户籍所在市县 |
户籍详细地址 |
家庭经济困难主要原因 |
家庭经济困难次要原因 |
困难等级 |
1 |
|
|
|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5 |
|
|
|
|
|
|
|
|
|
|
|
|
6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8 |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说明:1.“家庭经济困难主要原因”和“家庭经济困难次要原因”栏可填写“脱贫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突发严重困难家庭、边缘易致贫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其他低收入人口、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享受国家优抚抚恤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因自然灾害致困、因突发意外致困、因病致困、因负担较重致困、因低收入致困、其他原因”中的一项。
2.市县和学校可结合实际对本表进行修改。
附件2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高等院校)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 学籍号_______________
院(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生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籍贯 |
省 市 县(区) |
|||||||
身份证号码 |
|
学生手机号码 |
|
||||||||||||
通讯地址 |
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市_______县(区)_________镇(街道) ________村(居委会)________庄(小区)________(门牌号) |
||||||||||||||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 |
家庭成员数 |
|
家长手机号码 |
|
|||||||||||
与学生 关系 |
姓 名 |
年龄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务 职称 |
个人年 收入(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庭收入情况 |
家庭年收入,即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额 元。 其中:工资性收入 元、经营性净收入 元、财产净收入 元、 转移性净收入 元。 |
||||||||||||||
家庭支出情况 |
家庭年刚性支出,即在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全部刚性支出总额 元。 其中,医疗费支出 元、护理费用支出 元、教育费用支出 元、残疾康复费用支出 元、租赁住房费用支出 元、就业成本支出 元、因灾农业成本支出 元、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 元、赡养费 元、抚养费 元、扶养费 元、赔偿支出 元。 |
||||||||||||||
可支配收入 |
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剩余家庭可支配收入共 元。 |
||||||||||||||
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并同意授权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所填资料进行查询、核对,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 |
班级 评议 小组意见 |
经核实,该生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剩余家庭可支配收入共 元,低□ 高□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12个月×2.5倍 ( 元),符合□特殊困难 □一般困难 □不困难。 |
|||||||||||||
要具体说明导致家庭困难的原因: 评议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认定 工作小组 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调整为:__________。 认定工作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
经学生所在认定工作组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同意认定工作组意见。 □不同意,调整为:______________。 资助机构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
□同意。 □不同意。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本表是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学生(监护人)要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有方框选项的,在同意事项方框内打R。
附件3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幼儿园、中小学校)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级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 学籍号_______________
学生 基本 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籍贯 |
省 市 县(区) |
|||||
身份证号码 |
|
学生手机号码 |
|
||||||||||
通讯地址 |
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市_______县(区)_________镇(街道) ________村(居委会)________庄(小区)________(门牌号) |
||||||||||||
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 |
家庭成员数 |
|
家长手机号码 |
|
|||||||||
与学生 关系 |
姓 名 |
年龄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务 职称 |
个人年 收入(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庭收入情况 |
家庭年收入,即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全部收入总额 元。 其中:工资性收入 元、经营性净收入 元、财产净收入 元、 转移性净收入 元。 |
||||||||||||
家庭支出情况 |
家庭年刚性支出,即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全部刚性支出总额 元。 其中,医疗费支出 元、护理费用支出 元、教育费用支出 元、残疾康复费用支出 元、租赁住房费用支出 元、就业成本支出 元、因灾农业成本支出 元、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 元、赡养费 元、抚养费 元、扶养费 元、赔偿支出 元。 |
||||||||||||
可支配收入 |
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剩余家庭可支配收入 元。 |
||||||||||||
个人承诺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并同意授权民政等相关部门对所填资料进行查询、核对,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学前、义务、普通高中的学生由其家长或监护人承诺)签名: 年 月 日 |
||||||||||||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 |
班级 评议 小组 意见 |
经核实,该生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剩余家庭可支配收入 元, 低□ 高□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12个月×2.5倍 ( 元) ,符合□特殊困难 □一般困难 □不困难。 |
|||||||||||
要具体说明导致家庭困难的原因: 评议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认定 工作 小组 意见 |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认定工作小组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调整为:__________。 认定工作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
||||||||||||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
□同意。 □不同意。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本表是学生在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时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学生(监护人)要如实填写,并对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有方框选项的,在同意事项方框内打R。
附件4
海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
说明:针对所填信息,需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说明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
人数 |
合计 |
|
60岁及以上 |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已成年但未分家子女(无论是否共同居住),如和家庭共享收支须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否则应计算赡养费;有多子女赡养、且有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的老年人,与困难子女家庭共同生活的。 2.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1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现役义务兵;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者宣告失踪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人员,失联情况可结合申请家庭诚信承诺和邻里访问情况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独立生活的家庭成员。 |
||
18—59岁 |
|||
4—17岁 |
|||
0—3岁 |
|||
家庭年收入 |
工资性收入 |
财政供养人员实发工资(包括绩效、奖金) |
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有劳动合同或能证明有明确收入的按实际收入核算;无法查实的,稳定就业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工资参照务工地行业收入评估标准认定,一般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季节性短期务工人员以实际务工月数进行折算。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不愿就业或从事劳动的,其收入可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家中有失能、部分失能老人,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病患者或重度残疾人,以及有怀孕、哺乳(1周岁以下)、2周岁以下除主要监护人外无其他人看护的婴幼儿等特殊情形的,主要监护人(1名)按实际收入确定,确属在家监护不就业的可不计算劳动收入。 |
受雇于单位或个人所得 |
|||
自由职业所得 |
|||
兼职所得 |
|||
零星劳动所得 |
|||
经营净收入 |
个体经商所得 |
经营净收入。包含个体经商所得、种植业所得、养殖业所得、捕捞业所得,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等收入能按实际产量和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 |
|
种植业所得 |
|||
养殖业所得 |
|||
捕捞业所得 |
|||
财产净收入 |
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所得 |
财产净收入。包含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所得、出租房屋所得、自然资源回报所得、金融资产所得,指家庭成员拥有的金融资产、住房等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收益、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出租房屋净收入等。出让、租赁等收入,按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提供相关合同或者合同确定的收益明显低于市场收益的,按照当地相同条件的市场价格确定。 |
|
出租房屋所得 |
|||
自然资源回报所得 |
|||
金融资产所得 |
|||
转移性净收入 |
离退休金 |
转移性净收入。包含离退休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经常性捐赠、赔偿,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离退休金、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经常性捐赠和赔偿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
|
赡养费 |
|||
抚养费 |
|||
扶养费 |
|||
失业保险金 |
|||
遗属补助金 |
|||
经常性捐赠 |
|||
赔偿 |
|||
家庭年收入 |
家庭年收入是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性净收入。 |
||
家庭年支出 |
刚性支出 |
医疗费用支出 |
医疗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医疗救助支付、医疗兜底以及社会捐赠支付后,由个人实际负担的门(急)诊、门诊慢特病、住院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自费费用以及超出相关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个人负担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按照有关规定,车祸(由责任方给予赔偿的)、吸毒、自残、医疗美容、打架斗殴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家庭刚性支出范围。 |
护理费用支出 |
护理费用支出。家庭成员属于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员,雇佣他人照料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列入刚性支出范围。护理费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
||
教育费用支出 |
教育费用支出。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接受教育产生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课本等学习用品费,不包括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已计入基本生活支出,此处不重复计算)。出国留学、课外补习、校外租房、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等非基本费用不列入范围。 |
||
残疾康复费县支出 |
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依据有效票据据实认定,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
||
租赁住房费用支出 |
租赁住房费用支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每月每户租赁住房费用超过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按月城市低保标准认定,低于月城市低保标准的,据实认定(享受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除外)。 |
||
就业成本支出 |
就业成本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业的,按当地月城乡低保标准的 50%扣减就业成本。 |
||
因灾农业成本支出 |
因灾农业成本支出。以种植养殖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因自然灾害、价格剧烈波动造成的收益损失,依据农业农村等部门出具相关损失证明据实认定,最高扣减金额不得超过年城市低保标准。 |
||
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 |
因意外事件等产生的生活必需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商业保险赔付、救助帮扶资金后、为恢复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
||
赡养费 |
因赡养抚养产生的必需支出。包含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指用于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费用支出,依据有关协议据实认定。 |
||
抚养费 |
|||
扶养费 |
|||
赔偿 |
赔偿支出。指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行为不当,给别人或集体造成损失而给予的赔偿,依据实际分担的费用据实认定。 |
||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 |
家庭年收入扣除家庭年刚性支出后,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12个月×2.5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