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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面上项目)立项工作的通知

 

省内高校: 

  为进一步强化高校原始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辽宁产业融合发展,加快建设“数字辽宁、智造强省”,做好改造升级“老字号”、深度开发“原字号”、培育壮大“新字号”,提升高校科技创新意识和服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面上项目)立项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项范围 

  1. 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面上项目)面向省内高校。 

  2.鼓励、支持部委属高校、市属本科、高职高专、民办高校参照基本科研项目设置,自筹经费设立科学研究项目。  

  3.原则上部属高校自筹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省属本科项目数见附件、其它本科高校不超过15项、高职高专不超过10项。 

  二、立项原则 

  1.基本科研项目坚持“目标导向、创新引领、分类支持、突出成效、服务辽宁”的原则,重点支持目标导向类和自由探索类研究。 

  2.高校应围绕“老”“原”“新”三篇大文章,面向前沿科学,聚焦重大、重点问题开展自由探索,提出更多原创理论,做出更多原创发现,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 

  3.省教育厅对推荐立项项目和上一年度已结题项目进行质量抽检,并将抽检结果作为高校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三、立项要求 

  1.同一负责人只能牵头申报一项本年度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项目组成员不得参加超过三个在研项目(项目组成员以申请书为准),项目组成员中一般应吸纳3名以上在校本科生或研究生。 

  2.项目依托单位应严格把控申报内容,已获得国家和省市等有关部门立项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获批辽宁省教育厅科研立项(不含校际合作项目)尚未结题的负责人不得申报此类项目。 

  3.项目研究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次结题时间为第2年,第二次结题时间为第3年),如未在规定时间结题的,可向学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项目,学校应给予撤项处理,并按相关规定收回剩余科研经费,同时该项目负责人自撤项年度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此类项目。 

  4.高校应结合《辽宁省高等学校基本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自主确定基本科研项目结题标准,组织结题验收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经费使用 

  1.项目依托高校是基本科研项目(面上项目)经费及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对项目申报、评审公示、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经费管理、绩效考核等实行全流程管理;项目负责人是经费使用及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2.基本科研项目(面上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由项目依托高校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和学校财务管理要求执行。高校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3.人文社科类项目资助金额不低于1.5万元/项;理工农医类项目资助金额不低于3/项。 

  具体经费资助额度由学校自主确定。 

  五、时间安排 

  请各高校2021615日将学校公文(需说明评审公示、经费配套)、《2021年辽宁省教育厅基本科研项目(面上项目)汇总表》(附件2)、《**高校2021年度基本科研项目(面上项目)简介》(附件3)各一式两份(附电子版一份)报送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联 系 人:范毅夫  王旭 

  联系电话:024-86896329 13700044193 

  邮寄地址: 辽宁教育学院 高校科技发展中心 王旭 

  (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南大街85-3号) 

 

  附件: 

  1.2021年辽宁省教育厅基本科研项目(面上项目)立项指标数 

  2.2021年辽宁省教育厅基本科研项目(面上项目)汇总表 

  3. ****高校2021年度基本科研项目(面上项目)简介 

 

 

 

  辽宁省教育厅   

  20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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