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属各高校、省直属各中小学校:
按照辽宁省妇联《关于推荐2023年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集体(个人)的函》(辽妇函〔2022〕52号)要求,现就省教育厅组织推荐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荐名额及对象
我省推荐2023年全国巾帼文明岗名额为63个,全国巾帼建功标兵31名。省教育厅面向中央部委属高校、省属高校和省属中小学校推荐全国巾帼文明岗名额5个,全国巾帼建功标兵3名。每单位可推荐全国巾帼文明岗1个或全国巾帼建功标兵1名,不可兼报。
二、推荐条件及要求
(一)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条件
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对象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中以女性为主体的处、科、室。应具备的条件:
1.原则上女性人数应占成员的60%以上。领导班子至少有一名女性。除特殊岗位外,一般要求3人以上(含3人)。
2.全体成员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 “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全体成员始终走在时代前列,自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四有”“四自”精神,为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突出,在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中具有较强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开展富有实效的创建活动,有明确的争创计划,细化的创建标准,完善的学习培训制度,创建档案健全,创建管理机制完善。将创建活动纳入文明建设和女性人才培养规划统一部署推进。在醒目的场所亮身份、亮承诺、亮标准,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为女性服务大局、奉献社会、争创一流营造良好氛围。
5.诚实守信,办事公道,积极参与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和志愿服务活动,受到公众好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6.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7.全国巾帼文明岗称号不重复授予。
(二)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条件
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对象为在各行各业中立足本职,争创一流,为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女性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包括在内地(大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港澳台同胞。
2.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3.积极投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伟大实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参与“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巾帼脱贫行动”“乡村振兴巾帼行动”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得到群众广泛认可。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工作作风扎实,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吃苦在先,乐于奉献;刻苦攻关,开展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在创新创业中成绩突出明显;立足岗位、履职尽责,热心为民服务,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
5.原则上应已获得省级或行业(系统)授予的荣誉称号。
6.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荣誉称号不重复授予。
(三)其他要求
除上述评选条件外,本年度推荐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奋进新征程。
2.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围绕“国之大者”,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在基层一线敬业爱岗、创造新业绩,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推动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等方面,走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前列;在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等方面,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3.在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基础研究、科研攻关、应用创新等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按科研人员推荐。
三、推荐原则
1.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注重向生产一线的劳动妇女和集体倾斜。厅局级及以上(或相当于厅局级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及单位不参与推荐。按照省妇联工作要求,处级干部参评比例不超过20%,因此,学校推荐对象原则上为处级以下人员(不含处级)。
2.突出重点领域。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名额应适当向科技创新等领域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倾斜。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推荐活动,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严格落实《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妇厅字〔2019〕1号)相关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形式,按分配名额逐级审核推荐,真正把政治坚定、实绩突出、群众满意的先进典型评选出来。
2.落实评前报告。各推荐单位要做好评前报告工作,对本单位以往年度获评人员是否有违法犯罪等情况,获评岗组是否有违法犯罪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2019年1月印发《全国城乡妇女岗位建功评选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来的获评人员、岗组进行检查,提交有关情况报告。
3.严格推荐审核。各推荐单位要坚持德绩兼备,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针对推荐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要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评选后推荐至省妇联,最终由省妇联审议公示,确认无异议后向全国妇联申报。
4.加强工作宣传。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贯穿推荐表彰工作全过程,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载体,大力宣传优秀妇女典型和先进集体事迹,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动员和激励广大城乡妇女学习先进、争当先进、奋斗奉献、勇创佳绩,营造争创先进、建功立业的良好氛围。
5.做好材料报送。各推荐单位要指导拟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认真准备推荐材料,并按时上报。具体要求如下:
(1)推荐函,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2)推荐表(附件1、2),主要事迹一栏要求事迹突出、文字简练,不超过800字,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
(3)推荐名单汇总表(附件3、4),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
(4)事迹材料,每个集体(个人)要形成1500字左右内容充实、事例具体、特点突出的详细事迹材料,一式四份加盖单位公章;
(5)近期工作场景照片3张,jpg格式,像素不低于768x1024,标注文字说明;
(6)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情况说明,主送单位为省妇联妇女发展部。其中,推荐全国巾帼文明岗的部室,应征求上级党委、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推荐全国巾帼建功标兵的个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审核同意。
纸质版及电子版(盖章后扫描版、word版)材料务必在2022年12月14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干部人事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联 系 人:刘虹验
联系电话:024-86913099
邮 箱:rsc.sjyt@ln.gov.cn
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1号
附件:
1.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2.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3.全国巾帼文明岗推荐名单汇总表
4.全国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名单汇总表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