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规〔2024〕10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规〔20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4年8月25日
抄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5日印发
本文链接:
沪教委规〔2024〕10号
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
经评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规〔2019〕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9年8月31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4年8月25日
抄送: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