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 蒋夫尔)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新疆出台该办法是为了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该办法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落实产业拉动就业、创业带动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举措,指导督促落实促进就业工作。
该办法要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趋势,调整学科和专业结构,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将就业和创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加强就业观教育,帮助学生了解就业政策,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条件。对初次创业人员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场地租赁、管理费用等方面给予减免收费的政策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服务体系,在财政预算中增加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政策扶持。
与此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户籍制度、用人制度、档案服务等方面改革,畅通人力资源社会性流动渠道,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户籍、地域等方面设置限制性条件。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对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向全体职工公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积极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对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和自治区技术能手称号的,给予奖励。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促进就业考核监督机制,对促进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就业援助等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监督。
作者:蒋夫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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