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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对李铁作出丧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处理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的规定,李铁丧失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由本机关收缴。

  附件:丧失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信息表

  辽宁省教育厅

  2024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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