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高〔2021〕192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附件1,以下简称“五部门文件”)精神,我厅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请各高等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机构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五部门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整治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从即日起至2022年1月10日,开展自查自纠。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已经发布的广告进行排查,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广告,应及时处理并消除影响。各高校对本校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宣传广告开展自查和排查,收集整理问题线索,对于发现涉及本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高校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对于交涉无果或需上级部门协调处理的,请各高校填写问题线索汇总表(附件2)并报送我厅。
(二)从2022年1月10日开始,我厅将根据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提供的问题线索,联合省市场监管局、省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等部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应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和整治结果,及时总结,持续用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专项整治出实招、用实劲、见实效。
二、材料报送
(一)请各高校于2022年1月5日前将本单位的专项整治行动联系表(附件3)Word版本和PDF盖章版本发送至gaojiaochujxjy@163.com,邮件以“单位名称+专项行动联系表”命名。
(二)请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实施方案、问题线索汇总表Word版本和PDF盖章版本发送至gjc_jyt@hainan.gov.cn,邮件以“单位名称+实施方案及问题线索”命名。
(三)请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高校于2022年1月31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长效机制建立和运行情况)和典型案例Word版本和PDF盖章版本发送至gjc_jyt@hainan.gov.cn,邮件以“单位名称+广告专项整治总结及案例”命名。
三、联系方式
(一)成人高等教育及现代远程教育广告发布管理及整治相关事宜,请联系海南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联系人:吴永、李思润,联系电话:0898-65339364。
(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广告发布管理及整治相关事宜,请联系海南省考试局,联系人:陈小莉、唐振珠,联系电话:0898-65851938、0898-65850266。
附件:1.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2.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行为问题线索
汇总表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系表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市场监管局、网信办、公安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含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更新专业知识和提升职业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技能型社会和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支撑。近年来,社会上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虚假、夸大广告宣传问题日益凸显,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和高校的利益,严重破坏学历教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影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社会声誉。为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净化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规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须遵守国家广告监管和教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未经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发布或以教育咨询、学历提升服务等名义变相发布涉及具体高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广告。有关书面授权或审查备案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未经用户同意,不得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和咨询服务。
(二)高校应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完善广告宣传统一归口管理制度,做好内容审核。校内二级学院和高校设置的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含公共服务体系学习中心)不得自行开展或授权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开展广告宣传。对于发现涉及本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高校应主动交涉、澄清、处理并消除影响。
(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内容特别是有关入学条件、最低学习年限、学费标准及收取方式、报名途径、高校招生网站地址、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取条件等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出现“无需学习”“无需上课”等虚假违规内容,不得出现“快速取证”“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等对教育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
(四)各地有关主管部门应督促各大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电子商务平台、新媒体平台、自媒体平台、APP(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加强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主体、内容的审核,对涉及虚假夸大违规信息进行有效过滤,不得发布无高校法人书面授权或省级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审查备案的相应广告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二、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本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各部门职责分工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督促属地高校、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社会助学机构规范广告宣传,完善管理制度,通报典型问题,及时将发现的违法违规广告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教育培训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网信部门负责对有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违法违规信息以及相关网站和账号,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处置处罚;电信主管部门负责加强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域名和IP(互联网协议)地址等互联网基础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经认定违法违规的网站和APP等,对有关主管部门研判定性后转送的骚扰电话、垃圾短信相关违法违规线索依法进行处置;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认定违法违规的平台、APP等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开展侦查打击。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2021年10月—2022年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10月—11月底)。各部属高校对本校开展或委托开展的学历继续教育宣传广告开展自查和排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自学考试管理机构、属地高校、函授站、校外学习中心、社会助学机构等开展自查和排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督促有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宣传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12月—2022年1月底)。各地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工作机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对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请于2021年11月前将实施方案报教育部。如涉及跨省、境外等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请填写汇总表(见附件)及时报送教育部,教育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领导,形成工作合力。各地有关部门、高校要充分认识整治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和高校合法权益、推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形成合力,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建立本地区部门间沟通协调、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监督惩戒等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工作机制,运用行政处罚、刑事打击、信用监管等手段进行综合治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通过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广泛征集问题线索,建立案件台账,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引导。各地有关部门、高校要加强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自媒体平台等渠道,对典型案例查处情况进行曝光,对损害人民群众和高校切身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舆论震慑,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鲁亚辉、徐璐,dce@moe.edu.cn。
附件:跨区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行为问题线索汇总表
教育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21年9月30日
附件2
跨区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违法违规广告发布行为问题线索汇总表
上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
违规信息 发布渠道类型 |
违规网站、 软件等名称 |
违规信息网址 及截图 |
ICP备案地 或工商、民政注册所在地 (选填) |
截取时间 |
备注 |
1 |
网站(如:搜索引擎、电商平台等,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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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软件(如:手机APP、浏览器弹窗等,请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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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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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可将违规信息发布相关详细证据作为附件提供。
附件3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联系表
单位(公章):
单位名称 |
姓名 |
所在部门 |
职务 |
办公电话(含区号) |
手机 |
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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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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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室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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