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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高等学校体育美育工作评价的通知

鲁教体函〔2019〕6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学校体育美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推进高校体育美育改革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方案的通知》(鲁教体字〔2018〕2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美育工作评价方案的通知》(鲁教体字〔2018〕6号)要求,决定分批对全省高校的体育、美育工作进行评价。2019年,首先对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及41所省属公办本科高校的体育、美育工作进行评价(名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一)《山东省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2)。

(二)《山东省高等学校美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

二、评价内容

各高校2018年度体育、美育工作开展情况。包括体育美育工作发展规划、体育美育课程设置与实施、课外体育美育活动与竞赛、学生体质监测与评价、基础条件建设与保障。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评价实施

我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分别委托山东体育学院所属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中心、山东师范大学所属山东省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研究中心逐校开展实地评价,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座谈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学校体育美育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四、结果运用

评价工作结束后,我厅将对各高校体育、美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总结成功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高校体育、美育工作的意见建议;印发通报,及时向学校反馈评价结果。

五、其他事项

(一)对高校体育、美育工作进行评价,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高校完善体育美育育人机制、提高体育美育教学水平、增强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人文素养的重要举措。各高校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迎评工作。

(二)各高校应在评价专家组进校前,分别完成体育、美育工作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根据评价指标体系,梳理各项指标的评分支撑材料,形成自评档案材料备查。实地评价时间为9月至10月,专家组到各高校的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三)请各高校分别确定体育、美育迎评工作负责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并将相关信息(见附件4、附件5)于7月15日前分别报至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中心和山东省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研究中心。

(四)体育、美育工作评价专家组的食宿及往返交通等费用分别由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中心和山东省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研究中心统一结算。各高校不承担专家组进校开展评价工作的上述费用。

(五)联系方式。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中心:吴庆建,联系电话:13325110819、0531-89655309,电子邮箱:sdxstz@126.com。

山东省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研究中心:刘红梅,联系电话:

13589045407,电子邮箱:shandongliuhongmei@163.com。

省教育厅体卫艺处:翟文璐,联系电话:0531-81916565,电子邮箱:twy@shandong.cn。



附件:

1. 参评高校名单.doc

2. 山东省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doc

3. 山东省高等学校美育工作评价指标体系.doc

4. 高等学校体育工作评价联系人信息表.doc

5. 高等学校美育工作评价联系人信息表.doc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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