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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教学字〔2017〕17号

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持续深入推进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激发和释放高校办学活力,依法规范做好学历证书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18年起,我省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和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高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自行设计并制发。为进一步规范对学历证书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学历证书制发工作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是高校颁发给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入学资格的受教育者,以证明其完成相应学习任务、达到规定标准的凭证。学历证书制发工作事关国家教育制度的威严和学生切身利益,各高校一定要高度重视,结合学校实际、办学特色和历史文化等,科学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该项工作。

  学历证书主要包括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博士、硕士、本科、专科或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制;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非全日制,成人脱产、业余、函授);毕(结/肄)业;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等。为方便证书查询,制作学历证书时要在证书下方边框外左侧注明查询网址: http://www.chsi.com.cn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历证明书除学历证书规定的内容外,还需注明原证书编号和补证号。从2018年起,学历证明书也一并由高校自行制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明书不再加盖省教育厅钢印。制作学历证明书时也要在证书下方边框外左侧注明查询网址: http://www.chsi.com.cn

  二、扎实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

  毕业生资格审核是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是学历证书颁发的基础。各高校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学籍学历管理相关要求,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依法规范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核工作。毕业生资格审核实行领导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禁向违反国家、省有关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以及无学籍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向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各高校需将毕业生资格审核数据报我厅备案后,方可进行学历证书打印、颁发和电子注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须与报我厅备案信息、学历证书内容保持一致。学历证明书需按现行程序经我厅审核后方可办理。

  三、强化学历证书制发监督管理

  学历证书的制发和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意义重大。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学历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稳步实施。要建立和完善学历证书管理办法,规范制发流程,强化日常管理,切实维护证书的严肃性。各高校一律不得向学生收取学历证书制作费用。我厅将加大对高校学历证书审核、发放、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操作、滥发学历证书的高校或个人,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所发放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学历注册信息予以撤销;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高校首次自主设计、印制的学历证书样式,以及以后每次变更、调整证书样式时,均需在证书使用前报我厅备案。不具备学历证书自主设计、印制条件,或希望继续使用往年证书样式的高校,可以继续使用往年证书样式并通过原渠道购买,但在下次证书使用前需以高校为单位报我厅备案。我厅将在山东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布各高校的学历证书样式,接受社会监督。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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