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职字〔2017〕30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近几年来,我厅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3〕14号)、《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21号)、《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鲁教职发〔2016〕1号)、《山东省贯彻落实教育部<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实施方案》(鲁教职字〔201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6〕33号)、《关于开展职业院校规范办学行为自查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7〕27号)等政策文件,组织实施职业院校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近期又启动了职业院校规范办学行为自查工作,均对学生实习、校外教学点设置等作了明确规定和要求。但是,仍有个别学校违规办学甚至出现恶性事故,有的地方还存在监管漏洞,损害了学生合法权益,影响了职业教育形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联合办学、加强校外教学点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不折不扣贯彻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各地、各职业院校要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职成〔2016〕3号)要求,认真梳理实习管理工作全过程,抓住关键环节,排查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易发的重点部位,坚决消除实习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树立底线意识,严格落实实习组织过程中的“五不要”、实习管理过程中的“无协议不实习”、学生权利保障“六不得”、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三不得”等规定。树立质量意识,选择合格及高水平的实习单位,为学生提供合理的实习报酬,落实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等。建立健全学校、用人单位、实习生骨干、家长、社会为一体的实习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联动体系,加强相关管理人员应急管理能力培训,落实应急事件处理奖惩措施,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果断处置各类实习突发事件。
二、切实加强对中职学校联合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
中职学校原则上不设校外教学点(班)。确有需要设立的,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均须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经学校双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办方学校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我厅核准备案。中职学校不得跨市设置教学点,在同一市域内确需设置教学点(班)的,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厅核准备案。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各中职学校在申请注册学生学籍时,对不在校本部学习的学生,要如实注明学生的学习地点。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中职学校分校、校外教学点(班)学生学习和学籍管理加强监管,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要求的分校、教学点(班)坚决予以清理。
三、全面开展学生实习及教学点管理专项检查
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要结合我厅要求的规范办学行为自查工作,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开展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中职学校教学点管理的全面清查工作,找出问题、逐项整改、消除隐患,坚决杜绝擅自设立教学点或联合办学、擅自延长学生顶岗实习时间、实习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不一致等现象,并于2017年8月11日前将清查情况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厅职业教育处。我厅将适时开展全省职业院校规范办学行为专项检查,对违规办学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山东省教育厅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