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教财字〔2017〕8号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现将《山东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29日
山东省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31号)和我省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央专项资金用于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支持范围和项目。省专项资金用于《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东省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的意见》(鲁教职字〔2017〕6号)中确定的建设项目以及中职学业考试及综合素质评价、技能大赛、信息化教学大赛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项目。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和高职院校应于每年2月15日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中央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上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当年工作计划和上年度省财政安排用于推动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统计表及相应预算文件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5日前报送财政部、教育部。
第五条 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和高职院校根据省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同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求,按时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和高职院校申报的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可采取实地考察方式进行评审。
第七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或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立项通知,签订项目建设任务书。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依据所支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以及资金额度进行分配,并与我省职业教育重点工作相结合,注重投入效益。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30日内足额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或项目单位,不得借故拖延、截留、挪用。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确定的支持内容以及项目规定用途和项目建设任务书确定的支出方向使用,严禁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不得任意改变用途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虚假列支。
第十一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对所属高职院校有统一采购需求或配置标准且采购数量较大的教学设备耗材等,定期归集采购需求,探索部门统一集中采购。
凡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共享使用。
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相关建设标准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下达资金的当年形成支出。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鲁财绩〔2014〕4号)等规定,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并作为分配专项资金和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项目具体实施主体,地方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省直有关单位要督促相关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确保项目如期保质完成;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提供评价项目资料,配合开展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对建设进度慢、未按计划实施、组织管理不力的,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直至停拨资金。对无法完成任务的,将终止建设,并扣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实行单独核算,并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依据有关规定,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项目单位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