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学厅〔2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专门机构或人员承担学历学位核查职责,进一步简化流程、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好我省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工作。
二、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收到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的学历学位查询函后,应在10个工作日予以回复;收到我厅高校学生处、研究生处(学位办)转办的查询函后,应在8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内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认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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