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20年度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鲁教职函〔2020〕17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为做好2020年度高职(专科)(含各类高等学校及机构举办的专科层次教育)专业设置工作,进一步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精神,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经略海洋、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提供载体。
二、工作要求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将专业设置由新增、调整、停招、撤销4类,优化调整为新增、撤销2类,不再设置调整、停招专业。与此相适应,新增专业申报数量由学校自行确定,并不再限额;不招生的专业,在每年的专业备案中,应提出撤销,未主动提出的视为撤销。
(二)学校要对就业率低的专业予以调整。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关乎国计民生的特殊专业外,学校一般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各地所属高等职业院校设置专业应加强与当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对接。
(三)各学校要坚持专业数量服从于办学质量的原则,科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原则上不新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等职业院校预警类严控类和限制类专业目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51号)公布的专业。
(四)设置教育类专业、本科高校设置专科专业,须分别先行征求我厅教师工作主管处室、本科高校主管处室意见,进行前置审核。前置审核未通过的,各申报学校不得报送。其中,除早期教育外,设置教育类专业,应为师范类院校,其他的申报暂不受理。
(五)山东工程职业技术大学、山东外国语职业技术大学、山东外事职业大学新增本科专业,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2012年版)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专业目录(试行)》和当年的安排执行,严格遵循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年版)。
(六)各专业填报材料(一式1份)及汇总表请于2020年9月5日前邮寄至济南市历下区南圩子门外街8号308室,联系人:熊庆帅、陈志浩,电话:0531-81916551,邮箱:zjc03@shandong.cn,邮编:250011。
附件: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