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我区普通本科高校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管理工作,推动现代产业学校高质量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广西普通本科高校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3月17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教高厅函〔2020〕16号)等文件精神,深化人才培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高等教育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建设高校与政府、行业企业等多主体共建共管共享的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为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模式,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推进广西普通本科高校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教高教〔2021〕15号)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广西普通本科高校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是指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准立项建设的广西普通本科高校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以下简称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三条坚持育人为本。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人才培养,构建高等教育与产业集群联动发展机制,推动高校人才培养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紧密对接,探索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模式,促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落地见效,培养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第四条坚持产业为要。以广西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依托优势学科专业,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建立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提高人才培养与产业发展的契合度,着力解决人才培养供给与产业需求的结构性矛盾。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的科研和创新力量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支撑。
第五条 坚持特色发展。充分发挥高校区域优势、学科专业发展优势和办学传统优势,紧密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在不同领域、不同行业推进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形成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
第六条 坚持产教融合。以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为载体,行业企业深度参与高校人才培养,构建产教融合长效机制,打造集“产、学、研、转、创、用”于一体,互补、互利、互动、多赢的实体性人才培养创新平台,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的有机衔接和深度融合。
第七条坚持创新发展。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行业、园区、企业、高校等多元办学主体的作用,加强区域产业、教育、科技资源的统筹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推行共同管理、共建专业、共设基地、共组团队、共享资源、共创成果、共育人才、共担责任,实现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可持续、内涵式创新发展。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八条 构建多主体协同育人平台。面向产业转型发展和区域经济社会需求,以强化学生职业胜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为目标,以提高学生实践和创新能力为重点,协调推进多主体之间开放合作,整合多主体创新要素和资源,凝练产教深度融合、多方协同育人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各举办方应共同研究专业设置、共同设计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等,促进行业企业需求融入人才培养各个环节。具备条件的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应面向产业发展趋势和共性问题,培养面向未来的高层次产业人才。
第九条 构建面向产业的学科专业发展平台。围绕我区重点发展的绿色化工新材料、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制造、汽车、金属新材料、精品碳酸钙、高端家具家居材料、生物医药、轻工纺织等九大制造业产业集群及其他重点发展的产业,主动调整优化学科专业体系,积极布局一批新兴学科专业,推动传统学科专业改造升级和多学科专业交叉复合,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融合发展,促进学科专业体系与产业需求紧密结合,打造一批有优势特色的一流学科专业。
第十条 构建产学研服务平台。鼓励高校和企业依托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整合双方资源,依托现有自治区级及以上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等平台,以及与国内知名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等联合建设的技术研发中心、联合实验室等平台,发挥高校人才与智力优势,围绕产业技术创新关键问题开展协同创新,实现高校知识溢出直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应用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一条 构建校企人才双向流动平台。依托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探索校企人才双向流动机制,设置灵活的人事制度,建立选聘行业协会及企业业务骨干、优秀技术和管理人才到高校任教的有效路径。加强教师培训,共建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有计划选送专任教师到现代产业学院所服务的行业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建立健全高校、行业企业参与的“双师型”教师评价考核体系。鼓励高校为企业职工提供培训服务和继续教育,提升企业职工综合能力。
第十二条 构建实习实训和协同创新平台。基于行业企业的产品、技术和生产流程,整合现有的本科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平台,充分利用地方政府、科技产业园区和龙头骨干企业等优质资源,采取引企驻校、引校进企、校企一体等方式,共建一批适应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的大型实践教学和协同创新平台。
第十三条 构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平台。依托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推动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深度融合。充分利用行业企业师资、软硬件设施、创投基金等资源,共建创新创业实践教育平台,共同研发创新创业课程和教学资源,共同指导大学生开展项目式学习、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将行业企业的真实项目作为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课题来源,安排企业导师进行全程指导,真题真做,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
第十四条 构建合作办学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平台。高校要创新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的办学体制机制,探索“校企联合”“校园联合”等多种合作办学模式。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依法参与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开展共建。强化高校、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机构等多元主体协同,形成共建共管的组织架构,探索理事会、管委会等治理模式。高校要加强内部统筹协调,打破学科壁垒,建立多学科交叉协同机制,大力支持产业学院以服务重大产业需求为导向开展建设。
第四章 建设责任
第十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是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区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的总体发展规划、政策,宏观指导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的建设;筹措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的财政资助资金;负责组织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的认定、评估、考核和验收。
第十六条 高校是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的责任主体。建立高校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责任体系,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本校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的总体方案;建立健全有利于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发展的体制与机制,激发校政企各方参与产业学院建设的积极性;筹措经费,建立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多主体投入机制,保证产业学院建设得到稳定投入;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政策和资源保障;加强内部督导考核,定期评估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的建设成效,按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作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合作企业是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的合作主体。合作企业积极参与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体制机制建设;参与教育教学活动,开设校企合作课程,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促进课程内容与技术发展衔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人才培养与产业需求融合;整合资源,投入资金等,与高校共同建设联合实验室和研发中心;与高校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成果转化、项目孵化等工作。
第十八条 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是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把握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的发展方向与发展机遇,制订本学院建设方案;组织开展本学院的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企业服务、学生创业等工作;制订本学院建设资金使用方案并负责实施,确保完成建设目标;接受管理部门对本学院的定期评估、考核和检查工作。
第五章 建设机制
第十九条 依托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厘清产业学院参与各方责、权、利的相互关系,明确产业学院运行过程中取得成果的归属,利益相关主体通过共同参与、协同运作真正达到校企相互渗透和融合,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局面,形成互惠互利、持续长效的校企合作格局。高校应探索共建单位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共建单位准入和退出的条件和程序。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绩效评价机制。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多元的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绩效评价体系,推动自主评价、行政评价相结合。自主评价侧重自定任务目标的实现程度,行政评价侧重整体目标的实现情况。根据产业学院面向的不同产业和不同主干学科专业的特点,完善评价办法,制定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指标,提高评价结果精准度。
第二十一条 深化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资源配置机制改革。突出绩效导向,对建设成效显著的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其做优、做特、做强。定期开展工作交流研讨,及时总结推广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的成功案例和经验。
第二十二条 加大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高校、学院二级管理体系,明确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的组织架构,落实责任部门和人员。高校应统筹解决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所需的场地、教师队伍、设施设备等资源,在人才选聘、人事管理、考核激励、成果共享与转化等方面给予发展所需政策支持。鼓励高校安排经费用于激励相关人员投入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加快推进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管理模式创新,在合作机制、运行保障等方面积极改革。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校要根据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方案,统筹落实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专项资金,以保障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教育厅统筹现有专项奖补资金支持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理工科类现代产业学院按照1000万元拨付,文科类现代产业学院按照600万元拨付。鼓励高校向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级政府争取经费支持。鼓励高校统筹自有经费、企业经费等建设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形成多元化投入、合力支持的格局。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拨付的专项奖补资金专项用于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对项目高校不作硬性配套要求。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与整体建设规划目标相匹配,年度预算应当支撑年度建设内容及目标,重点支持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用于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企业服务、学生创业等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其中硬件建设和人才引进的费用不超过70%,其他内涵建设经费不低于30%。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厅将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回资金和给予惩戒,取消今后一定时期内申请财政有关专项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科学制定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任务书。高校应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填写《广西普通本科高校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任务书》,明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与举措、预期标志性成果、年度实施计划、保障措施、资金需求和预算安排等。《建设任务书》在正式实施前,需要高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专家组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来自产业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3。专家组成员名单、会议纪要和《建设任务书》同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建设任务书》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是产业学院建设的依据,要严格执行。
第二十八条依托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设立广西普通本科高校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协助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开展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的日常管理、信息咨询、经验交流、宣传推广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规范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任务计划调整事项的管理。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任务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对于确实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建设内容和执行进度安排的,须由高校组织论证后报管理办公室备案。共建单位动态调整结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条 建立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每年在广西本科教育网上报送1—2次建设情况信息稿,宣传示范性产业学院在促进产教融合、培养产业亟需人才方面的经验做法等。
第三十一条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期为2021—2025年。在建设期内实行“中期评估、期满验收”制度。高校根据建设方案在中期评估和期满验收前对建设情况进行自评并报告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三十二条实施中期绩效评估制度。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对照高校建设方案和自评报告对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情况提出中期评估意见,根据评估结果对支持力度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三条实施期满考核验收制度。建设期末,建设高校根据建设方案对建设情况进行整体自评,并提交自评报告和验收申请,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期末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的产业学院将摘除“示范性现代产业学院”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