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 育 部 司 局 函 件
教社科司函〔2017〕189号
教育部社科司关于做好在京部属高校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近期项目中后期管理中的主要问题,现就在京部属高校加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年度中期检查
1.检查范围
2015年立项的在研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含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及2014、2015年立项的重大转重点项目。
2.检查方式
按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2013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展、阶段性成果、重要事项变更、经费使用等进行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青年项目中期检查表》(简称《中期检查表》,见附件1)。请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认真审核并汇总本单位中检情况,填写《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期检查信息汇总表》(简称《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
3.检查重点
(1)阶段性成果的产出及学术影响。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对《中期检查表》所列成果信息的准确性及基金项目标注的规范性进行逐项审核。已发表的阶段性成果需附复印件1份(专著附封面和版权页)。阶段性成果如属于以下情况的,须在《中期检查表》中注明:①发表在CSSCI、SSCI、SCI、EI等来源期刊上;②成果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新华文摘》等转载;③刊发于《成果要报》等重要内参;④理论观点、政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得到相关领导批示;⑤成果获得各级各类奖项。对代表性成果做重点介绍(可加附件),含基本内容、主要观点、学术价值、社会影响等,全国社科规划办将择优进行宣传推介。
(2)经费使用情况。项目负责人在《中期检查表》中列出各项经费的支出情况,并附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开支明细账。选择适用2016年新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需详细说明间接费用分割、绩效支出安排、预算科目调剂等事项。
4.截止日期
请各单位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中期检查表》和阶段性成果复印件一式1份,寄送至北京师范大学高校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并将《中期检查表》及《信息汇总表》的电子版发送至 xuhao@bnu.edu.cn。
二、做好项目清理工作
1.根据全国社科规划办《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17]9号)要求,我司已完成对2011年立项项目的清理工作,即日起不再受理此类项目的结项申请(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仍未提交结项材料的,须在2017年10月30日前提交《国家社科基金逾期未完成项目清理表》(附件3)。未按时提交结项材料或《清理表》的一律作终止处理。
2.下半年重点清理2012年立项逾期未完成的项目。请各单位及时通知相关项目负责人,并在2018年1月20日前报送结项材料。确有必要延期完成的基础研究项目,须在截止日期之前按规定提交延期申请。
三、进一步落实《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全国社科规划办《关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落实督查情况的通报》(社科规划办通报[2017]1号)要求,切实推动《资金管理办法》落地落实。
1.加强制度建设。细化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等的审批程序,制定加强内部防控、设立科研财务助理、公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具体制度,明确尚在执行期的在研项目是否适用新办法等有关事项。各责任单位要对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查,对已有制度规定进行校准,对没有做出规定的进行补充。
2.对尚在执行期的在研项目适用新办法的,要履行项目预算变更审批程序(由各责任单位审批),自行将项目资金分解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结项时须提交变更前和变更后两份预算及预算变更审批文件。
四、防范和惩处学术造假行为
根据全国社科规划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惩处学术造假行为的通知》(社科规划办通字[2017]16号)要求,为进一步引导项目申请人和承担者认真对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努力发扬优良学风,积极防范和抵制学术造假,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重申并强调如下要求:
1.项目申请人在项目论证过程中,不得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论证设计,不得虚构、虚报前期成果,不得伪造身份、学历、职称等重要个人信息,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将其列入研究团队;
2.项目承担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抄袭、剽窃或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得虚构或篡改研究数据;
3.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结项中,不得虚构、虚报阶段性成果,不得虚构野外考察、社会调查等科研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课题组成员;
4.项目承担者在项目经费支出中,不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虚报冒领劳务性费用,不得支出与项目研究无关的费用。
项目申请人违反上述第1条规定的,一律取消其项目申报资格,若项目立项则作撤项处理;项目承担者违反上述第2条、第3条和第4条规定的,一律终止或撤销项目。所有违反上述规定的项目申请人、负责人(首席专家)和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造假行为的,对其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也作终止或撤项处理。
五、其他事项
材料报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科技楼C区1001室(邮编:100875)
联系人:徐昊
电 话:010-58801803
E-mail: xuhao@bnu.edu.cn
附件:
1. 国家社科基金年度项目、青年项目中期检查表
2. 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期检查信息汇总表
3. 国家社科基金逾期未完成项目清理表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201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