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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做好2021年度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报工作的通知

有关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省直各单位,各省属高等学校:

按照《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冀财教〔2016〕59号)(以下简称《办法》),截止2021年9月30日,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2018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可申报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办法》规定,自2016年起,享受城乡低保政策家庭的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含36个月)及以上、服务期内考评合格的,对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国家免除或代偿全部学费政策的,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省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22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截止2021年9月30日,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2018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可进行申报。符合规定的2016年、2017年省属高校应届毕业生未申报的,此次可以补报。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在本系统内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进行申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各级行政部门对在本系统内就业的申请学费代偿毕业生就业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按《办法》要求审核毕业生代偿资格,公示审核结果,汇总后加盖公章报同级教育部门。

(三)有关高校要严格审核学生毕业情况、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是否享受过国家免除或补偿学费政策等信息,对学生在校信息真实性负责。

(四)申请学生须在申请表内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如有虚假,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上报程序

(一)申请学生填写《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对《办法》中表格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见附件1;一式两份),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审核。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各部门毕业生代偿名单,会同县级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毕业生信息上报各市教育局、财政局。

(三)各市教育、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市《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于2022年1月18日前以正式公文形式通过“冀教网盘”报送省教育厅,同时报送纸质材料。

 

附件:

附件1: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附件2:河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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