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广西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教育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2年 2 月17日
广西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实施意见》(桂教规范〔2020〕6号)等文件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区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以下简称大创计划)工作,进一步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创计划是培养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重要举措,是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重要载体,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大创计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原则,通过引导大学生参加项目式训练,推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教学改革,促进高校转变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强化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大学生独立思考、善于质疑、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和敢闯会创的意志品格,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
第四条 大创计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及区域战略需求,以项目的形式支持面向大学生的内容新颖、具有一定创造性和探索性、技术或商业模式有所创新的训练和实践立项。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一)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提出问题、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二)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三)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教育厅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我区大创计划的运行、加强我区大创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管理,推动高校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工作。
(二)制订广西高校大创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自治区级大创计划项目的数量和资助标准。
(三)组织高校进行自治区级大创计划项目和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立项申报、项目实施过程监管、结题验收等工作,并按照工作要求向教育部报送相关材料。
(四)每两年组织一次广西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学术交流和成果推介。
(五)组织遴选国家级大创计划优秀项目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六)建立大创计划评价激励机制,保障大创计划的良好实施。
第六条 高校是大创计划实施和项目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将大创计划作为创新创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于人才培养全过程,建立创新创业课程体系,设置相关必修课和选修课,将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思政教育相融合。教学管理部门要从课程建设、学生选课、考试、成果认定、学分认定、灵活学籍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制定本校大创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范项目申请、实施、变更、结题等事项的管理,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和申述机制。
(三)开展本校大创计划项目申报立项、遴选推荐、信息变更、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年度总结、数据上报等工作。
(四)制定相关激励措施,引导教师和学生参与大创计划。
(五)建设校内外指导教师队伍,建立培养培训机制,加强对大创计划项目团队成员和导师的培训和管理。
(六)为参与大创计划的学生提供技术、场地、实验设备等条件支持和创业孵化服务。
(七)搭建大创计划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相关学术会议,为学生创新创业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机会。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七条 广西高校大创计划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一)项目选题面向国家或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鼓励直接来源于产业一线、科技前沿的选题。
(二)选题具有创新性或明显创业教育效果。鼓励开展具有一定创新性的基础理论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课题,鼓励新兴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选题。
(三)选题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难度适中,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鼓励支持学生大胆创新,包容失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教育生态文化。
第八条 广西高校大创计划项目申报基本要求:
(一)项目团队成员原则上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创新训练和创业训练项目的负责人应为非毕业班学生,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允许学生跨校组建团队,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高校承担。每名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一次只能申报一项,且应在负责项目结题后才能申报下一个项目。每名学生同时参与项目数不能超过2项(含未结题项目)。
(二)创新训练项目每个项目参与学生一般不超过5人,创业训练项目每个项目参与学生一般不超过6人,创业实践项目不限参与人数。
(三)项目申请团队应选择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较好创新性成果、热心教书育人、关爱学生成长的教师作为导师,鼓励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创业实践类项目的指导教师须有一名具有创业或企业实践经历。
(四)项目实施时间一般为1—2年,项目负责人须保证在毕业前完成项目的全部研究内容,通过结题验收。
第九条 大创计划项目经费由各高校自行安排,自治区教育厅不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资助。自治区级大创计划项目的资助标准平均不低于0.6万元/项,各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项目数自行组织遴选。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由各高校在自治区级大创计划项目中遴选产生,数量应不超过自治区级大创计划项目的30%。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的资助标准: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平均不低于2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平均不低于10万元/项。各高校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增减单个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十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发布的大创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项目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自治区级大创计划项目由高校评审遴选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由自治区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自治区级大创计划项目立项通知由自治区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发布。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立项通知由教育部发布。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高校应加强对大创计划项目的管理,成立由主管教学的校领导牵头负责,教务、创新创业、科研、设备、财务、就业、学工、团委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大创计划管理机构,确定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负责协调落实条件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大创计划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高校应总结大创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验与问题,及时修订完善本校大创计划的管理办法。建立质量监控机制,加强学术规范,实施过程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项目的整体推进,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加强团队建设和管理,加强与导师和管理人员的沟通联系,并组织好相关报告撰写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大创计划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学生要在相关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项目经费在教师指导下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学校各部门不得截留和挪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提留管理费。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调研差旅费、实验费、材料费、资料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等。鼓励各高校配套安排大创计划项目指导教师的劳务费或课时费等激励性经费。
第十六条 鼓励推荐大创计划项目参加高水平的学科竞赛,鼓励选拔大创计划项目成果和作品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等创新创业类、科技作品类竞赛以及“青年红色筑梦之旅”等活动,以此促进项目质量提升。
第十七条 推动大创计划不断提高整体水平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高校应充分发挥大创计划引领示范作用,加强参与大创计划成员之间的学习交流。及时总结学生在训练过程中取得的成绩,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项目结题与公布
第十八条 大创计划项目完成后,均需进行结题验收,履行必要的结项手续。
(一)大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所在学校组织。学校组织校内外专家对大创计划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备案。
(二)自治区教育厅按年度向教育部报送我区高校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并组织开展项目抽查。同时公布各高校自治区级大创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国家级大创计划项目的验收结果由教育部审核并发布。
第十九条 大创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结论的申诉。高校建立大创计划项目申诉机制,成立仲裁委员会受理大创计划项目团队成员、导师对结题验收结论有异议的申诉。
第六章 奖励机制
第二十条 设立“广西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质量奖”,奖励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较好的高校,同一所高校连续获该奖励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一条 设立我区“广西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指导教师奖”,奖励在大创计划实施过程中具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在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评审中,同等条件下获奖教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从广西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推荐一定数量的优秀项目,直接晋级本年度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广西赛区选拔赛现场赛。
第七章 项目后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校对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团队成员可根据实际贡献及学校有关规定认定相应学分,对参与项目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建立大创计划年度进展报告制度。高校每年应总结本校大创计划项目立项、进展、验收等实施情况,并梳理典型作品、优秀案例等实施成果,形成年度进展报告报送自治区教育厅。报送的时间、内容、形式等具体安排由自治区教育厅在每年项目立项和结题工作通知中发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大创计划实施过程中,凡是属于国家涉密范围的,均按照相关保密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大创计划项目取得成果、发表论文和专著等应标注“国家级/自治区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并注明项目编号。
第二十七条 对大创计划项目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严肃处理,相关项目予以撤项,项目指导教师、参与学生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大创计划项目。
第二十八条 各高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大创计划项目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