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交2017年度国家级实验
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的通知
教高厅函〔2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6〕3号)有关要求,高等学校应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本校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年度报告一并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部备案。为做好2017年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报告填写要求
1.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是五年定期评估的重要参考,请示范中心高度重视、如实填写。
2.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的填写请参照模板(见附件1)。各项内容统计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为加快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数据库建设,保证数据统一、规范、完整,请示范中心分别填写2016年度和2017年度考核数据统计表(见附件2)。
二、年度考核报告报送要求
1.各高校须将考核通过的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扫描件(PDF格式)和电子件(Word格式)、2016年度和2017年度示范中心的年度考核数据统计表电子件(Excel格式)于2018年1月25日至1月31日期间,以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我部高等教育司,不需邮寄纸质版本。
2.规范上报文件名称。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扫描件统一命名为“2017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大学).pdf”。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电子件统一命名为“2017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大学). doc”。 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数据统计表电子件统一命名为“2016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数据统计表(××大学).xls”和“2017年度××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数据统计表(××大学).xls”。
三、其他要求
1.对外公开。示范中心年度考核报告经学校考核通过后,于2018年1月31日前在示范中心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年度考核报告是示范中心过去一年基本建设情况的反映,示范中心取得的重要进展情况应及时进行宣传,也可以简报形式(电子版)报送我部高等教育司。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联系人:李泰峰,报送邮箱:sysc@moe.edu.cn,联系电话:010-66096987。
附件:1.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年度报告(2017年度模版)
教育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