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办高函〔2021〕32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苏教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7号,以下简称《专业设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21〕21号,以下简称《广告管理》)等精神,现就做好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办学行为自查和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和备案范围
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内外普通高校、本省职业高校和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在江苏设置的函授站、业余(夜大)校外教学点和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省内高校本部。
二、自查和备案要点
1. 严格落实《管理办法》《专业设置》和《广告管理》要求,坚持“公益服务、规范办学、深化教改、提质创优”的基本原则,主办高校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定位和优势特色等合理设置站点,规范组织生源,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做好广告宣传内容审核,确保站点数量、设站单位条件、专业设置、广告发布等符合《管理办法》《专业设置》和《广告管理》规定。部分要求说明如下:
(1)设站单位为企业的,须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大中型企业标准。依托大中型企业设置的站点,开设专业需与设站单位所在行业相适应。
(2)不同设站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认定为同一设站单位。
(3)高校新获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次年方可在站点设置。
(4)设站单位须提供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实验实训条件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其他教学条件主要为:直接用于教学的计算机不少于40台(学生规模为200人以下),机位数和学生数比例不低于1:5;图书藏量不少于5000册,有可供使用的电子图书资料;开设外语类专业的站点还应当配备不少于40座的语音室。
2. 凡《管理办法》中明确重新备案的,主办高校必须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之前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须按新设置站点要求履行备案手续。
3. 高校现存站点资质、数量、办学条件等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须明确“撤销”或“停招”意见,并按要求做好善后工作。站点相关信息可在“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阳光信息平台”查询(网址:“江苏教育”官网首页或http://210.28.217.20/dist/)。
三、自查和备案程序
1. 2022年1月上旬,主办高校完成对站点和校本部的自查,自查内容主要包括本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办学行为检查和站点检查。根据自查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站点应立即整改;对未经备案、不符合资质的站点应立即停止合作;对有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站点应立即整改或停止合作;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已备案站点进行自主调整和优化。高校新设置站点履行备案手续前须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经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在学校网站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方可申请备案。高校将自查和备案材料于1月15日前报送至站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联系信息见附件1)。
自查材料包括:《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报送材料清单》(附件2,PDF版本);《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办学承诺书》(附件3,PDF版本);《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自查表》(附件4,PDF和Excel版本),站点状态为“撤销”或“停招”的,高校须在附件4中填写过渡期站点最后一届学生毕业时间。以上材料均须学校分管校领导签字、盖学校公章,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报送至站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校本部按上述要求完成自查工作,自查报告书面材料等由主办高校归口管理部门留存备查,校本部自查信息不需填入附件4。
新设置站点备案材料包括:《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备案表》(附件5);经双方签署盖章确认的站点管理协议;拟设站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社会培训机构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拟设站点办学条件、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方案、招生简章等书面材料;公示证明材料;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如设站单位为大中型企业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主办高校公章,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报送至站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
2. 2022年2月下旬,各设区市教育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完成已备案站点检查和新设置站点审核工作,将最终审核通过的站点汇总表盖设区市教育局公章,纸质版(一份)和电子版(PDF和Excel版本)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联系人:陈然、任彦媛,邮箱:jsouxkjsc@126.com,联系电话:025-86265612、86265384。
四、工作要求
1. 主办高校应当严格落实办学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站点的自查和备案工作,严格组织对本校设立的站点清理自查。自2022年春季学期起,主办高校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教学实施进程表(含线下面授课程开设时间和实践教学环节安排)通过“阳光平台”报送至站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另行通知)。
2. 设区市教育局要加强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双随机”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对站点的检查和评估,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3. 省教育厅依法履行宏观管理职责,有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组织专项督导、开展实地督查,必要时对有关高校采取通报、暂停备案新增站点、减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撤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资格等处罚措施。
2.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报送材料清单.xls
4.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自查表.xls
5.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备案表.docx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