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湖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 项目立项名单及开展对口协作工作的通知 |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湘办发〔2020〕12 号)、《加强新时代高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湘教工委发〔2021〕2 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建设标准(试行)》和《关于申报湖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项目的通知》(湘教通〔2021〕271号)等文件精神,经各高校推荐、资格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程序,确定20所高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项目(附件1),并决定在全省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对口协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在项目建设周期内至少对口支援2个未立项的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加强协作共建,打造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共同体,加快推进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心理育人质量。 二、支援单位 20个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 三、受援范围 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非示范中心)。 四、协作原则 坚持示范引领。遵循以强带弱、重点帮扶的要求开展对口结对协作,充分发挥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 坚持共同发展。在协作共建中优化心理健康教育专门机构建设,共建共享心理健康教育教学资源,创新心理健康服务方式方法,打造高素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推动高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在改进中加强,在创新中提高。 坚持一体推进。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责任分工,一体推进各项工作,特别是心理健康教育机构的专业化发展工作。 五、协作内容和方式 协作双方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结合各自实际,针对受援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存在的短板问题与实际需求,确定协作内容、方式、措施等,签订对口协作协议书(见附件2),并上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协作内容一般包括: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课程体系建设、心育工作队伍建设、质量监控体系建设、心理咨询专业化建设、危机预防干预体系建设、工作特色发掘与培育等。 协作方式一般包括:定期开展工作研讨、案例督导、案例会诊、集体备课、共建共享教学资源、联合开展心育活动、联合举办专题工作坊、开展科研协作、联合开展队伍培训、协同进行危机干预等。 六、组织保障 省教育厅将给予各支援单位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专门用于开展对口协作工作。各参与高校党委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支持力度,集中优质资源,发挥办学优势,高质量做好对口协作双方工作。 七、考核验收 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从2021年12月至2024年12月。期满后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按照《湖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建设标准》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对口协作工作周期为1.5年。考核验收采取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方式。对口协作双方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共同对照考核指标体系(见附件3)开展自评。省教育厅将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八、申报工作安排 1.申报方式。全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非示范中心)自愿申报,填写申报书(见附件4),限选择1个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 2.申报材料报送。各申报高校于2021年12月24日前,将《湖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对口协作申报书》及佐证材料(一式三份,牛皮纸袋装好),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至省教育厅思政处,邮寄材料以寄达日期为准。 3.遴选确定。省教育厅会同各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遴选确定对口协作单位。协作双方应在遴选确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具体日期另行通知),将《湖南省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对口协作协议书》报送至省教育厅思政处审批备案。 联系人:刘晨,联系电话:0731-89823585,电子邮箱:hnsztsgc@163.com。 地址:长沙市东二环2段238号湖南省教育厅办公楼902室,410016。
湖南省教育厅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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