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
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高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切实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真正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动我省实现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跨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以教育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科学规划和编制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明确发展重点,指导全省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及发展。完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支持高校申报或调整我省亟需、空白的学位授权点。依法认真组织实施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开展好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强化学位授权审核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资源配置、培养质量、导师队伍建设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有效衔接,加强授权审核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服务。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目录外专业,按规定需报教育部批准。高校要按照国家专业建设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生全面发展要求,及时修订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建立完善专业预警机制,及时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名单,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加大专业评估和监管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专业,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逐步推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依据国家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制定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试点方案,选择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从2018年起开展试点。试点高校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实行同工同酬。在试点基础上,在全省高校稳步推行人员总量管理,并根据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对人员总量进行动态调整。机构编制和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学校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高校依法自主进行岗位设置和调整。适应高校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针对各类高校不同情况,制定高校岗位结构调整方案,适当提高不同类型高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允许高校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高校按照调整后的岗位结构比例,依据人员总量,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当国家和省对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调整或高校人员总量变更时,应及时对岗位设置方案进行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五)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求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高校机构设置标准,自主确定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党政管理机构由高校在限额内自主设置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教学、教辅、科研机构由高校自主设置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高校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数依据配备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单位管理岗位5级和6级对应设置数。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高校进人环境。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由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单位人员总量范围内,自主制订招聘条件和标准,自主确定招聘数量、时间和方式,自主公开招聘人才。高校自主拟定的人才招聘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简化进人程序,将高校增人计划和招聘计划由事前审批制调整为事后备案制。高校要将招聘结果报人社和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要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及时办理相关进人手续。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要建立绿色通道,在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特事特办,随到随批。高校要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网站和学校网站等信息平台,主动公开人才招聘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对总量外人员,可实行劳务派遣和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其劳动报酬纳入部门预算。高校解聘人员,要认真履行解聘条件和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在向省属骨干本科院校下放主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向有硕士授权的普通本科院校下放主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建立高校职称评审能力评估机制,按照成熟一个、下放一个的原则,稳步向其他高校下放主系列正副高级职称评审权。设区市人社职改部门要把教师主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市属高校。高校依据评审权限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实施方案,自主组建评委会,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评审结果实行事后报备。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导,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评审权;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
(九)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实行师德考核不合格“一票否决制”。把教好书、育好人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价的核心内容,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和培养学生实绩,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评价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评价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平和实际贡献。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注重论文、科研成果、作品的质量,淡化数量要求。
五、完善高校薪酬分配制度
(十)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办学实力的内部分配机制,不断完善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高校要理顺单位内部不同岗位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水平差距在合理范围之内。高校可按规定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十一)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高校,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高校可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自主制定、完善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并予以公开。基础绩效工资标准可按统一规定执行,也可以自行设置基础绩效工资标准,或不设置基础绩效工资,将绩效工资全部用于奖励。高校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以及高校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等收益用于人员奖励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二)完善预算管理。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提高基本支出保障水平,根据高校在校生规模、办学成本等因素,按照定额标准核定高校基本支出总额。改进高校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整合专项资金项目,减少省级统筹项目及资金。高校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和大型维修项目,将财政投资评审前移至预算编制环节,预算经人大批复后即可执行,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落实项目资金监管责任,推行项目经费支出负面清单制度。
(十三)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高校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授权支付,逐步实现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对高校预算资金实行额度指标管理,允许高校在额度指标范围内,按政策规定自主确定支出内容,确保学校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
(十四)扩大高校政府采购和出国经费管理自主权。高校政府采购资金结余不超过政府采购预算10%、继续用于原项目的,由高校直接使用,并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省采购办报备。简化高校出国经费管理环节。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单独统计。高校使用其他因公出国(境)费用出国(境)的,由高校按年度预算和规定标准使用,自主办理外汇手续,不再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经费先行审批、外汇审批和核销。
(十五)扩大高校资产管理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由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学校使用。完善高校资产管理制度,强化高校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切实管好用好各项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六)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委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十七)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健全完善学校章程,以章程为依据,及时做好校内各项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建全和完善以章程为统领规范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制度体系。加强章程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强化章程制度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十八)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探索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机构和民主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完善多元参与的校内治理体系。坚持教授治学,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提高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十九)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新媒体优势,创新信息公开途径和方式,增强信息工作实效,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二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权力放而不乱、高校活而有序。
(二十一)强化部门协同治理。建立完善高等教育改革工作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教育、发改、财政、人社、编办等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协调配合,凝心聚力,全力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取得成效。
(二十二)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让高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积极推进网上政务平台建设,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互认共享,全面提升办事效率。及时清理涉及高等教育管理的政策法规,切实保障各项管理政策于法有据,最大限度激发高校办学积极性。
(二十三)坚持试点先行。组织开展各类高等教育改革试点,强化政策供给,建立完善激励约束和容错免责制度,鼓励入选“双一流”建设范围的高校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出适合河北实际的高等教育改革新思路。及时总结改革经验,由点及面,逐步推开,保障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健康发展。
各设区市要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向所属高校放权力度。各高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17〕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6〕28号),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切实破除束缚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全面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真正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加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动我省实现由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跨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高校学科专业设置机制
(一)改革学位授权审核机制。以教育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科学规划和编制学位授权点申报指南,明确发展重点,指导全省学位授予单位和学位授权点建设及发展。完善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机制,鼓励支持高校申报或调整我省亟需、空白的学位授权点。依法认真组织实施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开展好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和博士学位授权初审。强化学位授权审核与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价、资源配置、培养质量、导师队伍建设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有效衔接,加强授权审核工作的过程管理和服务。
(二)改进高校本专科专业设置。除国家控制布点的专业外,高校自主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报教育部备案;自主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高校设置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和目录外专业,按规定需报教育部批准。高校要按照国家专业建设标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生全面发展要求,及时修订完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加强专业建设信息服务,建立完善专业预警机制,及时公布紧缺专业和就业率较低专业名单,逐步建立高校招生、毕业生就业与专业设置联动机制。加大专业评估和监管力度,对存在问题的专业,责令有关高校限期整改或暂停招生。
二、改革高校编制及岗位管理制度
(三)逐步推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依据国家高校人员总量核定指导标准,由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等部门制定高校人员总量管理试点方案,选择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高校,从2018年起开展试点。试点高校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实行同工同酬。在试点基础上,在全省高校稳步推行人员总量管理,并根据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对人员总量进行动态调整。机构编制和高校主管部门发现高校在人员总量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问题的,对相关学校负责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高校依法自主进行岗位设置和调整。适应高校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针对各类高校不同情况,制定高校岗位结构调整方案,适当提高不同类型高校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允许高校统筹使用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高校按照调整后的岗位结构比例,依据人员总量,自主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公示,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当国家和省对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调整或高校人员总量变更时,应及时对岗位设置方案进行调整。岗位设置方案应包括岗位总量,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岗位的名称、数量、结构比例、职责任务、工作标准、任职条件等。
(五)高校自主设置内设机构。高校根据办学实际需求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高校机构设置标准,自主确定内设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党政管理机构由高校在限额内自主设置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教学、教辅、科研机构由高校自主设置并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高校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总数依据配备标准原则上不能超过本单位管理岗位5级和6级对应设置数。鼓励高校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的试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改革后,要保障高校内设机构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三、改善高校进人用人环境
(六)优化高校进人环境。政府各有关部门不统一组织高校人员聘用考试,由高校根据事业发展、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单位人员总量范围内,自主制订招聘条件和标准,自主确定招聘数量、时间和方式,自主公开招聘人才。高校自主拟定的人才招聘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简化进人程序,将高校增人计划和招聘计划由事前审批制调整为事后备案制。高校要将招聘结果报人社和主管部门备案,有关部门要为高校聘用人才提供便捷高效的人事管理服务,及时办理相关进人手续。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要建立绿色通道,在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特事特办,随到随批。高校要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网站和学校网站等信息平台,主动公开人才招聘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高校在人员总量内聘用人才要围绕主业、突出重点、支持创新。
(七)完善高校用人管理。高校根据其岗位设置方案和管理办法自主做好人员聘后管理。对总量内人员,高校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对总量外人员,可实行劳务派遣和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其劳动报酬纳入部门预算。高校解聘人员,要认真履行解聘条件和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高校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改进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机制
(八)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在向省属骨干本科院校下放主系列正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向有硕士授权的普通本科院校下放主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的基础上,建立高校职称评审能力评估机制,按照成熟一个、下放一个的原则,稳步向其他高校下放主系列正副高级职称评审权。设区市人社职改部门要把教师主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权直接下放至市属高校。高校依据评审权限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实施方案,自主组建评委会,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评审结果实行事后报备。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指导,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对因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要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直至取消评审权;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理。
(九)改进教师职称评审方法。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高校要将师德表现作为评聘的首要条件,实行师德考核不合格“一票否决制”。把教好书、育好人作为教师职称评聘评价的核心内容,重点评价其教育教学水平和培养学生实绩,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中的比重。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教师,按照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不同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标准。对从事基础研究的教师主要评价学术贡献和学术影响力;对从事应用研究的教师主要评价经济社会效益、技术水平和实际贡献。完善同行专家评价机制,建立以“代表性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方式,注重论文、科研成果、作品的质量,淡化数量要求。
五、完善高校薪酬分配制度
(十)支持高校推进内部薪酬分配改革。支持高校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发办学活力、提高办学实力的内部分配机制,不断完善符合高校特点和发展要求的内部分配政策,加大基本支出保障力度,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高校要理顺单位内部不同岗位间的收入分配关系,保持各类人员收入水平差距在合理范围之内。高校可按规定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和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
(十一)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人社、财政等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对高层次人才集中、服务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着力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高校,加大政策倾斜力度,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量。高校可根据备案人员总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层次等因素,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同意,自主制定、完善本校绩效工资结构和绩效考核分配办法,并予以公开。基础绩效工资标准可按统一规定执行,也可以自行设置基础绩效工资标准,或不设置基础绩效工资,将绩效工资全部用于奖励。高校在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时,要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高校科研人才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以及高校开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技术咨询等收益用于人员奖励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六、完善和加强高校经费使用管理
(十二)完善预算管理。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优化高等教育拨款结构,提高基本支出保障水平,根据高校在校生规模、办学成本等因素,按照定额标准核定高校基本支出总额。改进高校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整合专项资金项目,减少省级统筹项目及资金。高校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和大型维修项目,将财政投资评审前移至预算编制环节,预算经人大批复后即可执行,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落实项目资金监管责任,推行项目经费支出负面清单制度。
(十三)推进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高校资金原则上全部实行授权支付,逐步实现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项级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报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对高校预算资金实行额度指标管理,允许高校在额度指标范围内,按政策规定自主确定支出内容,确保学校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
(十四)扩大高校政府采购和出国经费管理自主权。高校政府采购资金结余不超过政府采购预算10%、继续用于原项目的,由高校直接使用,并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省采购办报备。简化高校出国经费管理环节。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经费,实行预算单列,单独统计。高校使用其他因公出国(境)费用出国(境)的,由高校按年度预算和规定标准使用,自主办理外汇手续,不再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办理经费先行审批、外汇审批和核销。
(十五)扩大高校资产管理权限。适当提高资产处置的备案和报批标准,由高校自主处置已达使用年限、应淘汰报废的资产,处置收益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学校使用。完善高校资产管理制度,强化高校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切实管好用好各项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七、完善高校内部治理
(十六)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高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高校党委对本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本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委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强化院(系)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院(系)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高校基层延伸,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十七)加强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高校要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法律规定的基本制度,依法健全完善学校章程,以章程为依据,及时做好校内各项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建全和完善以章程为统领规范行使办学自主权的制度体系。加强章程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强化章程制度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方面的基础作用。完善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对工作中的失职失责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十八)完善民主管理和学术治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探索师生代表参与学校决策机构和民主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组织作用,完善多元参与的校内治理体系。坚持教授治学,完善学术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推动学术事务去行政化。提高学术委员会建设水平,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发展、学术评价等事项中的重要作用。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突出同行专家在科研评价中的主导地位。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十九)强化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积极推进高校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等校务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情况外,均应当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发挥社会公众、媒体等力量在监督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现代新媒体优势,创新信息公开途径和方式,增强信息工作实效,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八、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二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通过完善信用机制、“双随机”抽查、行政执法、督导、巡视、第三方评估等,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权力放而不乱、高校活而有序。
(二十一)强化部门协同治理。建立完善高等教育改革工作体制和工作协调机制,教育、发改、财政、人社、编办等有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加强信息沟通,强化协调配合,凝心聚力,全力推动高等教育改革取得成效。
(二十二)营造良好改革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规范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限,提升服务质量,让高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从过多过苛的要求、僵硬的考核、繁琐的表格中解放出来。依托省政府门户网站,积极推进网上政务平台建设,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互认共享,全面提升办事效率。及时清理涉及高等教育管理的政策法规,切实保障各项管理政策于法有据,最大限度激发高校办学积极性。
(二十三)坚持试点先行。组织开展各类高等教育改革试点,强化政策供给,建立完善激励约束和容错免责制度,鼓励入选“双一流”建设范围的高校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出适合河北实际的高等教育改革新思路。及时总结改革经验,由点及面,逐步推开,保障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健康发展。
各设区市要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向所属高校放权力度。各高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向院系放权,向研发团队和领军人物放权,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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