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推动粤港澳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助力港澳融入国家创新体系,我厅与省财政厅于2019年联合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试行)》,文件有效期至2022年1月1日。为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连续性,《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厅会同省财政厅对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如对《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9日。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skjt_wanhq@gd.gov.cn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至:020-83548587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综合业务办理大厅,省科技厅交流合作处(邮编:510033)
附 件: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参与广东省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组织实施的若干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省科技厅
2021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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