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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西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西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与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对接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技术进步、生产方式变革、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第三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的统筹指导和监管服务,并充分发挥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对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的指导作用。

第二章 专业设置范围

第四条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应以教育部印发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简称“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学校依照相关规定要求,自主开设、调整和撤销专业。

第五条 除国家控制的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以外,学校可根据人才培养实际需要,自主论证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本专业发展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与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专业名称(包括专业大类名称、专业类名称和专业名称)相同,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方向。国家控制专业及涉及行业资格准入的专业不得设置专业方向。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

第六条 设置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地方经济社会(行业)发展需求,有科学的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建设规划。原则上非职业教育类型本科学校不再增设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需进行必要性论证。

(二)有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的相关教学文件,主要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实习方案、毕业标准等。

(三)学校专业设置实行总量控制数限制。除新设立不足5年的高等职业学校外,设置专业超过总量控制数的学校原则上不得申请设置新专业。计算方法为:学校专业设置总量控制数=学校在校生数/180,即平均每专业在校生数不低于180人(农林牧渔、文化艺术等大类专业不低于90人)。

(四)有完成专业教学任务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具有承担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任务的专业教师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1人,“双师型”教师不少于2人;专业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企业兼职专业教师不少于2人;有一定数量的教学辅助人员。

(五)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校舍、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办学基本条件。专业教学和实训仪器设备总值,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类专业不低于100万元,第二产业类专业不低于200万元;专业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不低于500册;专业教学场所、校内实习实训工位基本满足要求,至少有2个相对稳定的校企合作实习实训基地。

(六)有专业建设规划和管理制度。专业建设规划包括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条件建设等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课程管理、师资队伍管理、教学实施管理等制度。

(七)原则上应开设有办学水平较高、能够有效支撑本专业教学的相关专业。

第七条 新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首次设置专业一般不超过6个,学校设立3年内可累计新增专业12个,其他高等职业学校每年新增专业一般不超过2个。每所高等职业学校重点办好3-5个专业群。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设置以下专业:

(一)响应和服务国家战略的专业;

(二)对接广西重点产业、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产业的专业;

(三)填补广西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空白的专业;

(四)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的专业。

第九条 严格限制设置以下专业:

(一)与1年制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衔接的2年制专业;

(二)广西平均就业率低于75%的专业;

(三)广西布点过多的专业;

(四)与学校办学定位、特色不相符的专业。

第十条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调整情况应纳入本校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申请增设新专业的学校须按教育部要求按时按质发布上年度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第四章 专业设置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托教育部职业院校专业设置管理与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对专业设置进行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 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尤其应针对就业岗位,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形成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等相关教学文件;

(四)经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形成论证报告;

(五)经校级学术性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审议,并经学校相关议事程序报出。

第十三条 开设国家控制专业需报自治区同意、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且涉及行业专业资格准入的专业,参照国家控制专业执行。其他专业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新设置专业原则上5年内不能主动撤销。已实际停止招生的专业,应及时撤销,并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连续3年未招生的专业视为自动撤销,再次招生需按设置新专业要求申报。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外专业办学点(班),需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专业设置指导

第十六条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发布高等职业学校新增专业、撤销专业及拟招生专业等信息。定期发布全区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报告。组织或委托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第三方机构定期发布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的学术性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常态化评议和监督。建立专业动态调整和预警机制,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鼓励开展专业认证。

第十八条 建立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合格性评价制度。学校新设置专业有第一届毕业生当年应开展专业办学基本条件合格性自评,撰写自评报告,明确基本办学条件是否合格,并在学校官网公布。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学校的自评结论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办学基本条件合格性自评复核不通过的专业,要求学校一年内完成整改工作,逾期未整改到位的,采取调减计划、暂停招生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撤销该专业点,并暂停学校当年申报新专业资格。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规办学、办学秩序混乱、管理工作薄弱、发生不稳定事件的专业,在责令限期整改的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调减计划或暂停招生;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业停止招生后,应按原有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继续做好在读学生的教学工作,直至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专业设置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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