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招生考试机构、残疾人联合会、卫健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教育考试中心、社会事业局、卫计局:
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更好地为残疾人平等参加我省中考提供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令第674号),参照《教育部、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以及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残疾人参加福建省中考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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