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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务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就《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答记者问

  近日,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于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教育部财务司、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学生资助工作事关社会公平、教育公平,是民生领域的热点话题,始终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人民群众的高度关注。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强调“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其中,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学生综合能力和素质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

  原《办法》(教财〔2007〕7号)自2007年6月实施以来,对于规范管理高校勤工助学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时隔11年,教育部、财政部在大量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办法》,主要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工作。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勤工助学特点、学生个体发展需要,体现促进创新创业、规范管理、提高报酬等新要求。三是针对勤工助学发展的新变化,在总结实践经验、现实问题的基础上,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工作责任,修改、补充和完善相关制度,更有利于高校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和服务。

  此次修订旨在着力培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将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发挥勤工助学资助育人功效,实现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的有机融合,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修订后的《办法》共分9章33条,围绕以学生为中心的理念,积极搭建勤工助学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凸显了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突出资助育人要求。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健全学生资助制度”的要求,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坚持立德树人,全面推进资助育人,以勤工助学活动为实践载体,加强对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二是提高勤工助学报酬。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和在校学生消费水平,适度提高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对按小时计酬的,由原《办法》中原则上不低于8元调整为12元。

  三是合理满足学生需求。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按照以工时定岗与以需求定岗相结合的原则设置,主要为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等岗位,既满足学生实践需求,又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寒暑假期间,各高校可根据学校具体情况适当延长勤工助学时间。

  四是规范勤工助学管理。优化勤工助学管理方式,充分发挥学校统筹管理作用,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结合校内情况制定岗位报酬标准和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对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对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组织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

  三、《办法》对学校在勤工助学管理方面有哪些要求?

  《办法》在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第三章学校职责中明确了学校管理的主要责任和内容。一是管理体制上,学校应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统筹协调学校的宣传、学工、研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多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同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二是条件保障上,学校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应给予大力支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三是奖惩机制上,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四、《办法》对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有哪些要求?

  《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校内勤工岗位设置进行了具体规定,由原《办法》以工时定岗的原则调整为以工时定岗与以需求定岗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岗位。

  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岗位。

  学生应量力而行,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五、《办法》对勤工助学薪金标准有哪些要求?

  《办法》第七章详细规定了勤工助学薪金标准,校内岗位根据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不同,采取不同的计酬标准。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六、如何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

  教育系统将认真组织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尤其是勤工助学方面的相关培训,及时推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贯彻落实《办法》各项要求。一是要求各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完善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使《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地落实。二是积极督促指导各高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有效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完善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三是组织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收集整理各高校在落实《办法》中涌现的优秀案例,进一步发挥勤工助学活动在资助育人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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