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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5+3”一体化医学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构建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进一步做好“5+3”一体化人才培养工作,教育部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5+3”一体化医学人才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自2015年,教育部决定当年起将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调整为临床医学专业(“5+3”一体化),实施一体化培养。目前,一体化人才培养已成为培养高水平高素质临床医师的重要途径,是标准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意见》明确,一体化人才培养的培养目标是,加强医教协同,适应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专业素质,掌握坚实的医学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较强的临床思维、临床实践能力,以及一定的临床科学研究和临床教学能力,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常见多发病的预防和诊治工作的高水平高素质临床医师。

  《意见》强调,有关高校要根据一体化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创新培养模式、优化培养方案、改革内容方法、健全评价体系、做好政策衔接,不断提高一体化人才培养质量。一方面,要深化一体化人才培养改革。一是加强综合素质培养,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方位贯穿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将医德教育贯穿医学教育全过程,强化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教育,拓宽一体化人才培养学生的知识基础。二是创新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构建本科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效衔接的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管理,探索建立符合一体化人才培养特点的质量评价体系。三是强化临床实践能力培养,推动临床实践教学体系改革,严格临床教学与实习管理,注重学生临床综合能力的培养,优先将一体化人才培养的学生安排在附属医院进行临床通科实习和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另一方面,要做好一体化人才培养的政策衔接工作。一是有关高校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一体化人才培养学生,要分阶段颁发学历、学位证书。二是调整优化学科专业招生结构,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教育部在安排计划和推免名额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统筹给予支持。三是一体化人才培养学生转入本校硕士研究生学习阶段时,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程序,高校和附属医院要落实好进入研究生学习阶段学生的相关待遇。

  《意见》明确,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加大一体化人才培养支持力度。要整合资源,加强协同,加大投入,中央部委所属有关高校要增加一体化人才培养学生的培养经费,有关省份要提高省属高校医学生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阶段的生均拨款标准。要加强临床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临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围绕人才培养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和功能结构,提高临床带教师资水平。要加强一体化人才培养的领导,有关高等学校要成立由主管本科医学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的一体化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密切各相关部门的协同,切实做好一体化人才培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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