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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我司将开展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型及方式

  普通高等学校(含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下同)新增本科专业、调整专业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拟撤销专业等,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集中进行备案或审批。

  高校设置审批类专业(指尚未列入本科专业目录的新专业及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按照教育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要求,统一在教育部网上服务大厅(网址:http://zwfw.moe.gov.cn,以下简称网上服务大厅)办理。

  高校设置备案类专业仍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bkzy.org,以下简称平台)办理。

  二、申报程序

  1.需求调研。高校申报专业应充分调研社会需求,加强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社会对新设专业的具体要求,根据需求确定(或预测)新设专业必要性和培养规模。

  2.校内审议和公示。认真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关于专业设置的具体要求,由校内专业设置评议专家组对拟申报专业进行审议,论证其是否符合专业设置要求,并形成审议意见。申报学校应在学校主页的显要位置对专业申报材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并开通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公示无异议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3.网络申报。7月1日-31日,申报学校指定专门人员分别登录网上服务大厅和平台,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填写并导出专业申请表(申请表样表见附件),经学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连同校内专家组审议意见一并上传(扫描件),同时填报本校2018年停招专业名单和2019年拟停招专业名单。

  4.网络公示。8月1日-31日,高校的专业申报材料分别在网上服务大厅和平台公示,高校可根据公示期间的意见,决定撤销申报或继续申报。

  5.正式报送材料。9月30日前,高校主管部门通过平台,以正式文件形式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备案专业)申请汇总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审批专业)申请汇总表》报我司。高校申报医学类、公安类专业征求的相关部门意见,由高校主管部门代为上传。

  三、工作要求

  1.坚持需求导向。各地各高校要坚持需求导向,主动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面向新一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向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面向国家对外开放战略,大力发展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专业。切实做好人才需求调研,以详实的人才需求调研数据作为增设专业的理由和基础。

  2.坚持标准导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是专业设置的重要依据。高校要依据标准设置专业,高校主管部门要做好审核工作,确保申报专业达到《国标》基本要求。

  3.坚持特色导向。各地各高校要加强专业建设规划,高校按照自身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合理增设专业,高校主管部门做好专业布局结构宏观调整,避免同一区域(领域)大量重复设置“过热”专业。

  四、联系方式

  政策咨询:

  高等教育司综合处周恩、万瑞,010-66097854。

  申报系统技术咨询:

  郑 阳,010-58582624,13811520169;

  冯嘉祺,010-58582240,15810185172;

  薛萌蕾,010-58581199,13811002439。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将此文转发至所属本科高校。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2019年修订)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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