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教办高函〔2020〕26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6〕7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促进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1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办学行为自查和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校学历继续教育自查
(一)自查范围。在江苏省举办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内外高等学校,含江苏开放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省内高校包括学校内部和校外教学点(函授、业余站点,校本部培养与企业合作的送教上门点,远程教育学习中心,依托奥鹏和弘成公共服务体系的授权点等,下同);省外高校重点检查在江苏境内设置的校外教学点。
(二)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办学行为检查和学校对校外教学点监管指导等履责情况检查。
1.归口管理问题。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专设管理部门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各部门、院系、社团有无自行举办学历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况。
2.联合办学问题。学校有无未经备案而实际运作的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或以备案校外教学点名义组织生源、在非备案点实施教学的情况。
3.招生规范问题。是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生源,生源是否具备参加成人高考、远程教育的前置学历;有无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生源、有偿组织生源等违规行为。
4.广告宣传问题。所有招生宣传及广告是否经过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内容是否真实、准确,是否使用模糊、虚假、误导用语等。
5.教学管理问题。是否严格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公布的招生专业、办学层次、办学形式组织生源及实施教学;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考风考纪等规章制度是否完备,落实是否到位。
6.财务管理问题。是否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费、统一开票;校外教学点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现象。
(三)自查结果
学校根据自查情况,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办学行为应立即整改;对未经备案、不符合资质或有违规招生办学行为的校外教学点应立即停止合作或督促整改,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规范办学承诺书》(附件1)、校外教学点自查表(附件2)。
规范办学承诺书(PDF版)和校外教学点自查表(PDF和EXCEL两种版本),经分管校长签字、学校盖章后,电子版以学校公章上全称命名、打包,省内高校发至jsouxk@163.com ,省外高校发至jsouxkjsc@126.com。联系人电话:025-86265612,83335668。
各设区市教育局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主办高校设置在辖区内的校外教学点信息予以核实,将核实情况及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及时报省教育厅。
高校学历继续教育自查情况作为本年度学校继续教育质量报告编撰的重要依据。自2021年起,各校年度继续教育质量报告和备案校外教学点信息应在本校校园网站公开。高校校外教学点信息经汇总后,作为下一年度省教育厅编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二、关于高校校外教学点备案
(一)备案时间和程序
高校校外教学点实行集中备案,每年一次。
学校通过年度自查,明确本校校外教学点调整优化方案。有新增备案需求的学校,应向省教育厅书面说明本校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规模、现有在籍生规模,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现有校外教学点总数及在全省布局情况,调整理由和意向,于每年1月15日前报省教育厅。符合备案原则、确有必要新增的校外教学点,于每年2月底前由主办高校将备案材料报拟设点单位所在设区市教育局。所有材料均需学校分管负责同志签字、盖学校公章。
各设区市教育局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从江苏教育网“网上办事”栏目在线报送省教育厅,具体报送办法在工作群内另行通知。
省教育厅每年4月底前公布备案名单。
(二)备案原则
1.坚持服务宗旨、育人为本、资质合格、布局合理、办学规范等基本原则,发挥学校自身优势,聚焦服务国家、省重大战略和区域支柱产业发展需求,设置行业企业亟需、专业特色鲜明、办学条件优良的校外教学点,面向广大在职人员和社会人员,规范组织生源,有效实施教学。
2.省内本科高校校外教学点分布地区应就近、适当集中,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最多设置3个校外教学点,其他设区市最多设置1个校外教学点,涉医类综合性高校适当放宽。总数达到或超过限额的以优化为主,原则上只减不增。无备案校外教学点或一次撤销点在3个及以上的,当年新增校外教学点最多不超过3个。
3.省外本科高校以服务我省艰苦行业、特殊行业和举办特色专业为原则,适当引进优质资源。省外高校在江苏已有备案校外教学点的以调整优化为主,且一个设区市只设置1个校外教学点。符合引进条件且无备案校外教学点的,每年最多备案1个校外教学点。
4.高职院校原则上不新增校外教学点,在总量大体保持不变的原则下,各校可对现有校外办学点进行调整优化。
5.同一个设点单位合作高校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其中本科高校不超过3个。不同高校在同一设点单位不设置同一层次、相同招生专业。
6.医药类、教育类校外教学点必须在省教育厅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专业背景的全日制院校或机构(如教师发展中心)举办。
(三)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仍按2018年以来要求提供。
1.《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附件3);初次在江苏举办学历继续教育的省外高校需提供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资格的批准文号及文件复印件。自2021年起备案表中主办高校和校外教学点联系人新增“身份证号码”必填要求。
2.主办高校与设点单位的建点协议书。自2021年起,协议书须由主办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学校负责人签名、盖章应与当年《规范办学承诺书》一致。
3.设点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非公办教育机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 校外教学点办学条件、教学计划、管理方案、招生简章等书面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三、重申几点要求
(一)坚持教育本质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育人是各级各类教育的本义,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高校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应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育人成效作为检验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切实扭转学历继续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招生轻教学、重规模轻质量等倾向。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党对继续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主体责任,有力促进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发展,提高质量。
(二)主办高校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主体责任。校外教学点是在主办高校具体指导与监督下开展学历继续教育支持服务的辅助机构。高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学历继续教育的归口管理、对校外教学站的规范管理。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核心目标,调整优化校外教学点设置,强化常规管理和教育教学指导;遵循继续教育规律和成人学习特点,主动适应“互联网+”时代趋势要求,创新教育教学模式和管理体制机制。
(三)行政部门强化监督管理和惩戒力度。各设区市教育局应加强对辖区内设点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分工对违规组织生源的设点单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不良后果的坚决取缔其教育培训资质,或及时向省教育厅报告有关情况。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联合有关部门和省高校成人教育研究会、省高校继续教育医学和信息化教指委,不定期开展学历继续教育招生办学情况检查或随机抽查。对存在违规行为或未能有效实施教学的,将责成主办高校对相关校企合作项目、校外教学点停止招生或予以撤销,必要时对有关高校予以全省通报、削减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取消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资格等处罚,并将违规违纪情况报有关高校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省高校综合考核办公室。
今后,高校学历继续教育自查和校外教学点备案年度工作原则上按本通知明确的时间、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再每年印发通知。教育部及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文件有专门要求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附件:1.(XX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办学承诺书.docx
2.(XX高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点自查表(数据、信息基于上一年度省教育厅公布的自查结果及备案结果).xls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