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加快我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7月12日
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和促进我省现代职业教育(含终身教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职业教育发展相关政策,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绩效导向、奖补结合、问效问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审核省教育厅提交的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方案,纳入年度预算草案,协助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省教育厅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负责编制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方案,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教育局负责项目实施方案、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审核与监督,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第六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实施主体,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执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自评等具体工作,确保资金使用与管理的规范和安全。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分配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终身教育发展规划以及重点任务确定支持内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各地构建中职、高职到本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支持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试点以及本科高校产教协同育人等;
(二)支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建设等;
(三)支持职业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强化内涵建设,提升办学水平等;
(四)支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职业教育办学模式和培养模式改革、教学研究和教学诊断与改进、“1+X”证书制度试点等;
(五)支持终身教育(含老年教育)发展,实施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计划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项目法进行分配,包括项目补助、获奖奖励等。
(一)项目补助,指对符合申报条件、批准立项建设的项目予以支持,具体补助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二)获奖奖励,指对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教学能力比赛)奖项的职业院校予以奖励,具体标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九条 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申报时间和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教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四)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对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五)项目审核立项工作原则上在预算执行前一年的9月份前完成。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每年项目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提前下达和正式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四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负责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提出调整、修改意见,对符合要求的列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按照预算批复的项目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控,对监控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偏。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必要时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科学完善的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细则,加强制度约束和预算控制,规范会计核算与监督,确保专账核算。
第十六条 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对项目预算的及时执行负责。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项目单位年度预算,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项目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购置费、资料费(包括图书及软件购置)、科研配套经费、人才引进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课程教材开发、专家评审费以及与人才队伍建设有关的培训费等。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津贴补贴、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弥补其他项目资金缺口等,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凡使用建设资金取得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教育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采用随机抽查和年度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工作,擅自改变项目建设目标和主要内容,项目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项目建设目标、延期一年未验收的项目单位,将收回已下达的项目专项资金,三年内不准申报省级以上职业教育项目。
(二)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教育局要加强监管,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对于所属职业院校、终身教育机构存在上述第(一)款情况的,将减少本地区省级以上职业教育、终身教育项目申报名额及专项经费。
(三)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的内部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挤占、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度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福建省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教〔2015〕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