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提出,要加大招生工作力度,灵活开展教育教学。鼓励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采取自愿报名、单列计划、单独录取的办法组织实施,可免于文化素质考试。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退役士兵学员修业年限可适当延长,鼓励支持退役士兵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各类高等学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鼓励高职(专科)学历的退役士兵申请就读普通本科高校。《通知》明确,就读职业院校的退役士兵学生应建立正式学籍,一般单独编班开展教学。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针对退役士兵需求与特点,优化专业设置,坚持“宽进严出”原则,服役经历可以视作相关岗位实习经历和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支持退役士兵学生参加“1+X证书”制度试点。各地要围绕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行业领域需求,积极研究编制针对退役士兵的教育项目。
在加强就业指导服务方面,《通知》要求,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对退役军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各地要指导职业院校积极与各类企业等用人单位建立紧密、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各地要强化校企深度合作,发挥企业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退役士兵就读期间,院校应该采取多种渠道,组织有针对性的创业教育,鼓励引导有条件、有能力的退役士兵创业发展,以创业带动就业。
《通知》对完善保障机制措施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地教育、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会同职业院校、企业等单位,健全专项协作模式,及时妥善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积极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为退役士兵提高学历层次、增强职业技能提供更多保障渠道;全面建立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台账,提供便捷线上线下服务;积极正面宣传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关心退役军人人才建设、支持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助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退役士兵群体的人力资源优势,形成全面推进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的合力,有质量地扩大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