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教育局,有关高校:
自2012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通过民办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等财政扶持,撬动了一批民间资金进入了教育领域,激发了一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优质民办学校,引导了一批民办学校加大投入改善条件,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同时,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和使用中的问题也日益显现,有的地方申报条件不严格、扶持对象不精准、奖补项目不明确、效益发挥不明显,有的地方对申报的学校把关不严,每年均上报达不到设置标准的民办学校。为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规范优质特色民办学校项目库,每年财政扶持对象从项目库中遴选,集中扶持一批条件好、质量优、管理规范、特色突出的民办学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条件
申请进入规范优质特色民办学校项目库的民办学校(含幼儿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办学规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思想端正,办学定位准确,办学行为规范,社会声誉良好。
(二)产权明晰。学校用地、校舍及其他合法财产权属应过户到学校名下。未过户的须有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并尽快完成过户工作。
(三)条件达标。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主要办学指标基本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建设标准。
(四)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等证照齐全,各种证照年检合格。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安全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等完善。
(五)质量较好。根据当地教育发展需要和社会需求,在党的建设、办学定位、培养目标、教育理念、师资队伍、教学改革、学生管理等方面有创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申报程序。项目集中申报一次,采取学校申请、县(市、区)、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省教育厅审定的方式选定。
1.学校申请。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贵州省规范优质特色民办学校项目申请书》(附件1)等相关材料,报送相关县(市、区、特区,以下简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2.县级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对象的产权情况、办学资质、在校生数、收费标准等资料进行严格把关,逐校(园)实地查看,核实无误后上报市(州)教育局。
3.市州复审。市(州)教育局对各县报送的材料务必认真审核,填写《贵州省规范优质特色民办学校项目汇总表》(附件2),对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
(二)材料要求。申请的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学校发展规划;
3.相关印证材料
材料装订(胶装)顺序为学校项目申请书、学校发展规划、办学证照及相关证件复印件、产权证明材料、照片。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立项目库的目的是统筹各类民办教育发展资金,鼓励支持一批民办学校切实转变观念,转变发展思路,转变发展策略,充分利用和发挥体制机制优势,努力创新育人模式,彰显办学特色,着力打造一批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民办教育品牌,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举办者。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有条件的地方,可从政策上和经费上给予支持。
(二)严格把关。此次项目集中申报,经审核入库的学校,以后不再重复提供资料。请各地认真审核学校基本情况、资产归属情况等情况;指导学校根据基础条件、办学特色和当地公办教育短板,合理确定特色项目,确保项目可行,达到预期目标。同时,要以此次项目申报工作为契机,对历年省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进行检查摸底,对存在挤占、挪用、滞拨行为的县(市、区)要责令立即整改。
(三)按时申报。请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民办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12月7日前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和高职学校相关材料直接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独立学院申报材料由母体学校上报。
以后各地新增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或新建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按本《通知》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后,于当年6月份提交我厅。
附件: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联系人:姜敏、陈文江;电话:0851-85282517;电子邮箱:jytmbc@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