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以下简称“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适当调整。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5号)和《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要求,现将我省学位点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学位点动态调整贯彻调整后的《办法》精神,有关工作要求、工作程序仍按《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闽学位〔2016〕2号)执行。
二、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切实保证质量,调整增列的学位授权点须符合《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试行)》,要按照《办法》规定,制订本单位学位点动态调整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调整程序,并将实施细则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三、对学位授予单位拟增列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相适应或学生就业困难的学位授权点,省学位委员会可不同意其调整。
四、未参加过专项评估的学位授权点和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被评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单位可申请撤销,但不能将其调整增列为其他学位授权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数纳入省级统筹增列。
五、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博士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单位,不能开展博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实施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硕士人才培养项目的试点单位,不能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
六、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各学位授予单位自主开展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于每年7月31日前将自主调整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将组织开展省级统筹调整并将调整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七、各学位授予单位须在规定时间内将以下材料(含电子版)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学校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实施细则(一式2份);
2.当年调整工作报告(公函形式,调整方案、专家论证和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等过程材料以附件形式提交,一式1份);
3.拟主动撤销和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汇总表(见附件1、2,一式1份);
4.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简况表(见附件3、4和5,一式5份)。
联系人刘典文,电话:0591-87091210,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福建省教育厅711室(邮编:350003),电子邮箱:fjsxwb@fjedu.gov.cn。
附件:1.拟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2.拟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汇总表
3.增列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4.增列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简况表
5.增列博士、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简况表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