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管理办法》起草的背景和目的
2004年,我厅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鲁教职字〔2004〕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十几年来,我省函授教育在内涵发展、外部环境、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函授站)的监督与管理,规范函授站的办学行为,提高函授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函授教育的实际情况,我厅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出台了本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一)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辅导站暂行规程》(教成〔1993〕12号);
(二)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以函授、夜大学方式举办本专科教育的意见》(教高〔1999〕2号);
(三)《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6〕7 号)。
三、主要内容解读
《管理办法》分总则、设立条件与备案、职责与教学管理、经费管理、监督管理、附则等共六章,27条。
(一)规范性文件名称由《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改为《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
(二)关于函授站设置条件,《暂行办法》规定“本省高校原则上每市只准设立1处函授站或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在人口较少的市只能设置1处函授站,人口较多的市可设置2—3处函授站,在全省设立函授站总数不超过25处”。这既考虑到成人教育的质量,也考虑到有序的竞争。
同时增加第(五)款“1处函授站与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高校一般不超过3所”,主要是防止一个设站单位同时与多所高校合作,经常更换合作高校,为寻求经济利益而降低对教学质量的要求。实际上,目前高校办学规模都比较大,专业比较丰富,只要认真选择,三所高校的专业基本上可以实现专业全覆盖。
(三)《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特别强调:“设站单位应当是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以及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的教育培训机构,具备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因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来具备从事教育或相关服务资格的单位,绝大部分取得了办学许可,具备法人资格。
(四)《暂行办法》第三章第九条中第(四)款中规定的“派遣主讲教师,有本校专职教师担任主讲教师的课程不得低于60%。这一规定目前难以适应当前我省函授教育的发展。根据目前我省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对教育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管理办法》在第十二条修订为:“本校派遣教师面授课程和通过网络视频教学等形式开展的函授课程,不得低于教学计划开设课程总数的80%”。
(五)《管理办法》在第五章中,就监督管理相关事宜作出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指出,省教育厅对函授站依法进行宏观监督管理,每年将组织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依据办学水平评估标准,对函授站教学和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函授站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
《管理办法》在二十二条中,明确了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组织开展对本区域内函授站的检查等工作职责也提出相应要求。
《管理办法》在二十三条中,再次重申了违反本办法的处理意见。为加强教学质量管理,第(五)款特别规定,“考试组织不规范、考试秩序混乱、考试到考率较低的”将受到严肃监管。
附:《普通高等学校驻鲁函授教育辅导站设置管理办法》链接/art/2018/8/28/art_11990_989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