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省属有关学校(单位):
根据《福建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闽人社文〔2014〕267号),现就做好2016年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校,下同)教师职称评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聘范围及条件
(一)在中等职业学校、教研机构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在岗教师,以及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兼职教师,干校系统教师,具备相应教师职务任职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教师职称。
(二)评审条件按照《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闽教人〔2014〕81号)执行。上一次参加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本次重新申报的,应有新的教育教学成果。
按照《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精神,自2016年1月1日起,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2016年以前仍按每年累计不少于72学时计算。
考虑到干校系统工作特点,干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应达160课时以上。任现职以来从事学员管理工作2年以上(或每学年承担短训班班主任不少于2期)。获得省级行业协会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限第一作者)视同一项县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的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至2016年12月31日。
二、推荐人选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行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相结合。各学校根据岗位空缺数量,组织竞争推荐。已超岗位数的学校,按照“退二进一”的办法组织竞争推荐和职称申报。
正高级讲师评审人数控制在15名以内。各地(校)在推荐正高级讲师评审对象时要坚持标准、严把质量,注意推荐优秀的中青年教师,真正把师德高尚、教育教学能力强、教学效果好、群众公认度高的教育教学专家推荐出来。推荐参加评审正高级讲师人数控制在25名(具体推荐名额详见附件1)。
三、推荐评审程序和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省人社厅、省教育厅负责组织评审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评审由设区市、县(市、区)组织实施。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单位)教师职称申报评审按原规定执行。
(一)各地、学校(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及任职标准条件、评审办法等文件向教师公开,组织教师申报。
(二)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人事部印制)、《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申报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简明表》等,并提供相应的材料。申报评审表填写的内容应与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对伪造学历、资历、论文著作、科研成果、获奖证书、工作量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律取消其参评资格,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予以撤销,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并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同时在全省范围予以通报。因材料不齐全等问题影响评审的,由申报个人及所在单位自行负责。
(三)学校(单位)要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在学校(单位)内公示,学校(单位)应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申报表》推荐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日期为××年××月××日至××日),材料真实,符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同时将申报材料按隶属关系分别送县(市、区)教育局或设区市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
(四)县(市、区)教育局和有关部门负责对所属学校(单位)申报人员的师德、履职表现、教育教学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考核,推荐人选经当地人社局(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报送设区市教育局。
(五)设区市教育局组织辖区内申报评审中、高级职称推荐人选进行说课讲课和行业企业实践情况答辩(说课讲课和行业企业实践情况答辩评分标准见附件2、3,供参考),说课和行业企业答辩合格者方可推荐;省属中职学校、教研机构推荐人选说课讲课和行业企业实践情况答辩由省教育厅组织。
(六)申报正高级讲师和高级讲师职称人员(含教研人员),须确定2篇本专业论文作为代表作。
四、其它
(一)职称评审涉及教师切身利益,各地应认真学习、掌握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政策、内容和要求,抓紧时间、合理安排中职学校教师教师职称推荐评审工作,规范评审程序,提升评审质量,确保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在福建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www.fjedu.gov.cn)教师工作处职称申报栏下载。
各地及有关学校(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论文进行网上检索,登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Http://www.gapp.gov.cn/)确认申报人员提供的刊物是否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发行,并按《中国图书馆分类法》标准确认是否为教育类、学科类等学术刊物上发表文章。发表在非法刊物或在相应期刊上检索不到的文章不能作为论文成果。申报正高级讲师职称人员应提供核心期刊刊物索引。
(三)各单位务必按规定时间报送材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和教研机构申报评审材料(含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讲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等)请于2017年2月6日前送达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职改办)。逾期未报送材料的地区视为放弃本年度职称申报资格。
各地各单位出具的委托评审函必须写明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岗位职数情况,报送材料时须提交申报正高级讲师人员基本情况摘要(见附件8)和申报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件9),并附EXCEL电子版。
(四)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规定执行。
附件:1.正高级讲师推荐名额控制数
2.说课讲课评价表(供参考)
3.行业企业实践情况答辩评价表(供参考)
4.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简明表
5.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审简明表
6.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情况登记表
7.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务申报表
8.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讲师基本情况摘要
9.福建省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审简明情况汇总表
10.材料清单
福 建 省 教 育 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