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高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2017〕9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学位〔2017〕12号)要求,我省将组织开展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内容
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文件精神,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包括以下几类:
(一)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
(二)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一级学科与专业学位类
别(以下简称“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
(三)自主审核单位申请资格确认。
二、工作程序
(一)学校申报
1.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根据《福建省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报指南》(附件1),结合本单位办学基础和实际提出学位授权申请,所提申请必须符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附件2)要求,且应经过充分论证,符合申报单位的办学目标和学科发展规划。中央部门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前,须经主管部门同意。
2.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申报单位应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和自主审核单位情况进行审议和表决,审议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省学位委员会。
3.申请材料报送。各有关单位所有申报材料的格式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附件3)执行和报送,所有材料均需通过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官网提供的网上平台填报,填报平台:http://www.cdgdc.edu.cn/pgsh/,系统开通时间为2017年6月30日-7月31日。同时,将《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4)、相关佐证说明材料(刻录成光盘,只需提供电子版)一并报送至省学位委员会。
(二)省学位委员会核查确定
1.核查材料。省学位委员会将高校的申请材料在福建省教育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并按有关规定对异议进行处理。同时,对申请高校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确定符合申请资格的高校名单。
2.专家评审。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符合申请资格学位点和单位进行评议。
3.组织审核。召开省学位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对新增博士学位授予单位与博士学位授权点初审、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与硕士学位授权点审核、自主审核单位申请材料核查,并将审核名单在省教育厅网站上公示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三、有关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和数据准确无误,真实可靠。提交材料不得有涉密内容,涉密内容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脱密,处理至可公开使用。
2.各有关单位、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学位授权审核工
作中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评审纪律,做到廉洁自律,客观公正。
3.学位授予单位应实事求是填写申请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影响专家评审。对违反评审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予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
4.《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第27、28条之规定,本次学位授权审核暂不执行,从下次审核开始实施。
5.各高校须于7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材料的平台报送工作,并将相关材料纸质版报送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电子文档发送至fjsxwb@fjedu.gov.cn。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62号福建省教育厅711室(邮编:350003)。
联系人:刘典文,电话:0591-87091210。
附件:
1.福建省2017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报指南
2.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试行)
3.2017年学位授权审核工作总体要求
4.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201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