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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7)编制和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有关本科高校:

  根据教育部职成司《关于编制和报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7)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6〕12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7)编制和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1.我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以及今年刚升本的福建商学院、厦门医学院均应按照要求认真完成“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7)”(简称《院校年报》)编制工作。国家示范(骨干)高职院校应至少与1家企业联合编制“企业参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年度报告(2017)”(简称《企业年报》),鼓励其他高职院校与企业编制《企业年报》。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应根据《福建省职业教育管理水平提升行动计划(2015-2018年)实施方案》(闽教职成〔2016〕11号),结合《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编制和发布2016年度中等职业学校质量年度报告的通知》(闽教办职成〔2016〕18号)要求,编制本地区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简称《地区年报》)。

  二、内容要求

  1.《院校年报》应至少包含:学生发展、教学改革、政策保障、国际合作、服务贡献、面临挑战等六个部分(标题不限)和“计分卡”“资源表”“服务贡献表”“落实政策表”“国际影响表”等五张表格。今年起,《院校年报》须在首页增加“内容真实性责任声明”,并由院校法人代表签字。《企业年报》是落实“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的体现,应重点从企业资源投入、参与高职教育教学(做法、成效和问题)等方面进行编制。

  2.《地区年报》应全面反映本地区职业教育的年度发展情况,一要重视基于《院校年报》的定量分析和案例提炼;二要反映职业教育服务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情况;三要反映本地区落实国家高职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的情况,尤其是落实《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2015-2018年)》和《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的情况;四要全面分析本地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年度成绩、问题和对策。

  3.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及高职院校应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公布年度质量报告。我厅将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职业教育与终身教育网站集中公布各地及高职院校的年度质量报告和有关企业年报。

  三、工作要求

  1.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应负责组织、督促本地区高等职业院校做好《院校年报》《企业年报》编制工作,并对质量年度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质量年度报告全面、系统、客观、真实反映人才培养质量状况。

  2.高职院校应成立质量年度报告工作小组,安排专人开展工作。鼓励引入第三方参与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增强报告的客观性和可信度。

  3.省教育厅委托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指导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和高等职业院校做好质量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并对质量年度报告进行合规性检查,检查结果列入工作通报。

  四、报送要求

  1.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须于2016年12月20日前,以公文形式将《地区年报》和本地区高职院校《院校年报》《企业年报》一式二份(含附件为Excel格式的数据表格)统一报送至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电子版分别发送至省教育厅职成处电子邮箱(fjzcc@163.com)和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电子邮箱(fjjypg@sina.com)。省属高职院校直接报送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

  2.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应督促本地区高职院校于2017年1月10日前,完成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报送系统”填报工作。

  五、联系方式

  编制和报送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省教育厅职成处、省教育评估研究中心咨询。

  职成处联系人:念航,电话:0591-87091358。

  评估中心联系人:王长旺,电话:0591-87091502。

  附件:关于编制和报送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2017)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6〕121号)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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